關於如何證明自己有[偷竊]的犯意和行為,那是檢察官的責任..............偏偏家樂福就說了,攝影機為空殼,沒有紀錄,剩下的是家樂福的目擊証人,也就是只剩家樂福的職員..............現行犯的確不用什麼監視器啦,只要有一名現場目擊証人就夠了(要成年人,身心正常),也就是說,剩下的全是家樂福的目擊証人,也就是家樂福的職員啦!
關於有人看過在警局外做筆錄的嗎?那絕對可以當做呈堂證供。中華民國民法、刑法、民事訟訴法或刑事訟訴法要求的筆錄有諸多要項,唯,未限制警局外做筆錄不算數...............
結論:基本上我們是情理法的國家..又法律不外乎人情.大家可以找找看有無法院實際的判例是45塊以下的偷竊罪,有呀,有定罪的哦,判緩刑定罪的啦,為啥不算啦????????判緩刑不是定罪,那怎樣才叫定罪?
至於,
.然後我跟老闆研究怎麼樣比較好.警察就來問我了..那你們公司想怎樣?是要賠償還是要告?我就問了..哦..原來有得談啊?不是"公訴罪"嗎?警:沒啦.這種小案能不辦當然就不辦啊.
之前也有碰到過類似的情形 也是當場抓到 打電話給警察
警察說有沒有監視器拍到啊 ...說沒有 警察說那就是沒有證據
不想管........傻了眼 不知該如何 對方又是成年人
(如果是小孩子 還能聯絡學校或家長)............@@ 只好放生
看著他從容無愧的走出去 ......真是幹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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