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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shi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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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shiu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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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lerud
個人認為,就應該叫警察來。

有種大家來打官司,一個國中老師會偷45元的白板筆?!
沒人會相信的,起碼自己知道自己不是小偷吧。

最後被當成小偷賠錢了事,要是我絕不能忍受。


打官司...會很麻煩....

每天都得跑法院...

聽說會弄得人仰馬翻....

即使最後判決贏了..

自己也付出更大的代價了

所以發生這種情形...

賠11倍看來是跑不掉的..

但最恨的事[竊盜單]和[同意書]

自此再也不去[板橋家樂福]
__________________
不著一切相,十惡:殺生、偷盜、婬、惡口、妄語、綺語、兩舌、貪、瞋、癡。

大家都好愛妳~為什麼要離開我們呢?
>_<......

舊 2003-03-21, 12:46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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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shiu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