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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 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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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南崁
文章: 108
國稅局給您的補稅通知,屬於行政處分
如果您覺得這個處分有違法或是不當,造成您財產權受損
依照正常程序,此時您應該提起訴願才對

關於訴願書的格式,可參照訴願法第56條的規定: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 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 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 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 原行政處分機關。
---->就是發文通知您補稅的國稅局
四 訴願請求事項。
---->請求國稅局重新計算您應繳的稅款
五 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說明您的父母並無工作收入,不應有補稅通知書所稱之收入及稅款
六 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收到通知書當天的日期,這點很重要,因為訴願必須在30天內提出
七 受理訴願之機關。
---->國稅局的上級機關,就是財政部
八 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九 年、月、日。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

寫好訴願書後,可以親自或掛號郵遞給國稅局,國稅局會開始審查您的訴願有沒有理由,並決定是否變更您的稅務資料
如果國稅局覺得您還是要補稅,他會將您必須補稅的理由隨同您的訴願書送到財政部的訴願審議委員會處理,同時,他也會將補稅理由書的影本給您
要注意的是,如果國稅局還是堅持您必須補稅,您還是必須先繳稅款,因為訴願的提起不妨礙處分的執行

財政部的訴願委員會會在三∼五個月的時間內,決定應該採信您的說法或是國稅局的說法
如果財政部覺得國稅局錯了,恭喜您,國稅局會將您已溢繳的稅款退還給您
如果財政部支持國稅局,會給您一個通知書,此時您就只好開始翻行政訴訟法了

以上,祝好運
舊 2003-03-11, 09:30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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