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P&W
1.在本版罵人已經觸犯版規
2.罵人是狗已經屬於人身攻擊,應該是政府管的...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我沒看過狗會打字ㄝ!!如果你能證明別人真的是狗的話,也許可以不用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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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法第310條......他提說要告我ㄟ...我會被告嗎..

(要告來吧!!)
那我可不可以告他侵入民宅啊?
用東西丟我3樓窗戶..可不可以告他..告他...想不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