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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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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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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要玩遊戲,先搞清楚遊戲規則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吉他之繩

依照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
第 十一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
       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
       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
       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因為從其約定,所以僱用人,也就是微軟,一定會這麼約定的.任何公司,不管是不是微軟,都會如此規定的.
以上,應該很清楚.
不懂的遊戲,最好別玩.你要這麼堅持玩別人,當心玩火自焚.


所以錯在我當初沒有與安琪作明文契約約定?
不過中國人不是一向講究「一言九鼎」的嗎?
我是被玩不是玩別人
今天logo掛在那邊好好的快一年了.....
舊 2002-07-19, 09:38 AM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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