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angie murphy
sorry...還有一件事!!
To Witt兄:
如果我沒記錯,您站上用的LOGO應該是我做的吧~~
我不奢忘您放上我的網站,
只希望你能註明LOGO製作者及我的E-mail
醬子我比較安心....我提過很多次了,但您都沒有理會我....這是最後一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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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分兩種,一是著作人格權,一是著作所有權
著作人格權本身無法買賣,著作所有權是可以買賣的
著作人格權:創作者本身擁有,殆無疑義
著作所有權:此案例中,安琪在該網站當中公開徵選時提供個人作品
當時當事人之口頭契約成立,該網站應可使用個人著作.
但是是否因此就無償取得著作所有權,仍需考慮.這部分安琪想取回著作所有權,因為當初契約未提及對方權利為一次使用權還是永久使用權,因此法理上卻也不算理直
不過....witt就這樣不標明著作者出處就自行使用是理虧的.不管你是否擁有著作使用權,不管你是否買斷(有償或無償),標明著作者都是必要的.
還有....大言不慚的說該網站兩個月進帳幾美元,已經涉及營利用途,而不是原先的個人用途,須經原著作人同意否則不得使用.
要不然,PCDVD每天這麼多人寫散文,寫感想,寫心得,此網站只要選擇每天幾篇文章,一個月就可以出一本書.可不可以?不可以.商業用途須經原著作人同意.
要追究起來,witt不算理虧,但是也沒有他自己想像的那麼氣壯.
大家看完文章其實會發現,對他自己有利的部分(不是道理上有利,而是實質的有利),他是滿堅持的啦.不過只堅持自己這一部份.其他人的權利,他是盡量去忽略的.
在現實生活當中,這種人只會讓人不齒.
看完這個討論串,這是我從原先的立場,到目前的轉變.
fairy兄,我錯怪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