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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撞狗真的能賺錢.....
去年發生的事吧
騎機車去寵物店接回剛洗好澡的愛犬(黃金) 回程路上,我時速約40~50間 右邊是輛汽車 經過一巷口,汽車突然減速,正感疑惑間 感覺機車突然撞到一個大型物體,然後就聽到一聲淒厲的狗叫聲 好在騎車技術還可以,車身有穩定住,又往前行駛了約1~20公尺才緩緩停在路邊查看 回頭一看,剛剛那隻疑似被我撞到的狗衝進了路旁一間洗車店,心想原來不是野狗 但好在人沒事,也就算了,開始回頭查看自己的機車 發現前輪檔泥板被撞掉了,卡榫都斷裂了 就拎著那個被撞掉的檔泥板去洗車店,順便問問老闆要如何賠償我的損失(手機錄音開啟) 果不其然的,老闆馬上就很兇的表示,要我賠你的車,那誰來賠我的狗!!(好在老闆有誠認識他的狗) 既然如此,我也懶得跟他多說甚麼,回到家馬上"網路報案" PS:請養成網路報案的好習慣,網路報案案件不但不怕被吃案,承接警員還會更有壓力 效率真好,網路報案之後不到15分鐘,馬上有警員打來給我,希望我去派出所做筆錄 到了派出所之後,跟了承辦員警說了一下狀況和地點 對方就派了附近的員警把該洗車場的老闆請到了派出所 洗車場老闆到了派出所,也是大呼小叫的,並且拿了一疊醫藥單,說什麼他們家的狗被撞到腎臟破裂,內出血什麼的,醫藥費花了一萬多 稍微有點法律常識的我也懶得跟他多說甚麼 就說了"很簡單,你賠我的車,你的狗的醫藥費,法律判我要付多少我就付多少" 之後有個員警就把他拉到一旁去,私下講了約5分鐘之後 警員就表示針對我的車損的部分,我想怎樣才能和解 我也不知道前輪檔泥板要多少錢,就隨口說了1000元 警員就在派出所自己立了一張和解書,針對他們家的狗造成我的財物損失這部分進行和解 對方也同意以1000元和解 我和他各自簽完名之後,當場拿到了他給我的1000元之後轉身就離開了 離開途中還不時聽到他在後面喊著"我一定告死你" 我就這樣一邊竊笑一邊騎著車回家了 到了機車行給老闆修,原廠前輪檔泥板,連工帶料350,原來我還賺了650,真不好意思 奉勸有養狗的朋友,狗真的要牽好啊,不然賠錢事小,如果造成對方受傷那就真的很夭壽了 PS:發生到現在好幾個月了,還是沒等到對方老闆的提告,真的有點掃興 |
你有沒有檢查龍頭轉向有沒有"很順暢"?
嚴重一點的話珠碗+前叉受損...換個前叉好像也要一千多.... 大家要注意喔.. 機車撞擊後,如果不是你的過失(能求償的時候) 一定要檢查前叉轉向有沒有很順, 正常光滑的珠碗轉向是很順暢, 若受到撞擊時,它可能會產生凹痕,當然沒拆下來絕對看不到, 所以要立中柱後抬高前輪,扶著前輸轉動龍頭, 去看它會不會頓頓, 如果你沒經驗且是老車,那就不必去試,因為搞不好你無法發現, 有新車的人可以去觀察一下。 |
海苔現在再你後面,他現在很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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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是刑法才能報嗎?另外之前有看過內政部的不過那個看起來好像要多嚴重才能報的樣子,不知道有沒有可供參考的網址,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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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龍頭是很順暢 但我發現這幾個月來前輪的氣都會慢慢消掉 就算再充飽,隔沒1~2個月他也會慢慢消風 本以為是不是鋁圈被狗撞凹了(對了,事後聽說狗死了,我是沒什麼感覺) 但牽去車行檢查又檢查不出有漏風的地方 |
引用:
三角台跟車台最好也順便檢查一下 ... :D 海苔工程師不知道會不會來這串報到 ? |
引用:
台北市的台北市網路報案 還可以線上查報案進度 不用,任何都可以報 我之前騎車途中弄丟了皮夾 也是網路報案,晚上10點多報案 隔天早上8點到晚上一共收到了7~8通未接來電(手機開靜音沒發現) 回撥才知道是派出所打來的 承辦員警一直"拜託我去派出所做筆錄,說網路報案他們上面會催很兇" 還有一次是皮夾放在機車前置物籃忘記帶走 隔天想去去看已經不見了 也是用網路報案,報完之後30分鐘馬上就有警員打電話來請我有空的時候就去派出所做個筆錄 報完之後的一週內還陸續接到了該承辦員警的兩通電話 跟我說真不好意思,因為我停車的所在位置沒有監視器(這倒是真的) 日後如果有發現會再通知我 雖然最後都沒找到 |
引用:
WHO CARE 01234567890 |
引用:
不會啦 我也是很愛動物的人 家中養了兩隻黃金過敏兒(都是領養的) 光打針吃藥就花了7~8萬了 我只是沒辦法接受那些把寵物當人看的瘋子 我一直認為,你把寵物當人看,寵物就把你當寵物看 把寵物當寵物看,他才會把你當人看 :unbelief: |
好文章,又學到了一個危機處理
跟這篇有異曲同工之妙: ======================================= 流浪狗咬人 餵牠不必負責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2011.07.03 02:52 am 李姓女子養了六隻狗,也常餵食流浪狗,她餵食的流浪狗咬傷蔡姓男子而挨告;檢方認為,動物保護法所說的「飼主」具有占有之意,李女只是餵食流浪狗,沒有防止流浪狗咬人的義務,最近處分不起訴。 住新北市新店區蔡姓男子,今年元月十八日傍晚,經過李姓女子住處,突然衝出一隻黃色土狗撲咬他,造成右足部撕裂傷。他認為附近只有李姓女子養狗,控告過失傷害。 蔡姓男子強調,他已第二次被李家的狗咬傷。第一次傷他的是黑狗,李姓女子的婆婆曾登門道歉,並賠償醫藥費和解;當時他要求要好好管理家裡的狗,若再發生就不原諒,想不到又發生第二次。 李女反駁,家裡雖養了六隻狗,這次咬傷蔡的黃色土狗雖偶而出現在住家附近,但並不是她養的。她強調,婆婆誤認狗是她養的才登門道歉,後來曾向蔡說明是野狗,但蔡堅持提告。 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動保法所稱的「飼主」,負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的義務;但必須將動物據為己有、為己所能支配、管理、占有才算,不能僅因餵食野狗,就認定是「飼主」。 李姓女子所飼養的六隻狗均拴住,沒有亂跑,事發前一分鐘,才將黃色野狗趕出家門;因此,李女並無飼養該狗或占為己有意思,不能僅因曾餵食該狗,就認定李是飼主。既然沒證據證明李是飼主,就無須負過失傷害責任。 ================================================ 不曉得法定"飼主"是否以註冊登記打晶片為憑? 是不是無法證明為飼主,所以狗被撞傷無法求償? 而無法證明為飼主,所以被狗咬傷也無法求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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