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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請問被詐騙的錢如何請求返還
事情是這樣的
約兩年前我女友遭人電話詐騙,去ATM操作解除分期付款的那種 被騙的金額2萬9千多元,當時的匯款明細表已註明對方的帳戶是凍結戶 (也就是說在匯出錢的那張明細表已註明對方戶頭已凍結) 由於我女友是邊走邊講電話,因此被好心的路人發現,立刻就報了警 後來人頭戶的幫助犯被抓到,判60天(刑事),因為法官是直接判決,所以沒有機會提附民 照我看到的出庭報到表上寫被騙的人一共是三個人,另外兩個人都是被騙一萬多塊 之後我們提民事訴訟,簡易庭的法官已經判我們勝訴 目前想要提強制執行,但是去國稅局查對方去年收入僅4萬元左右,查不到其它的財產 國稅局的人說,要1千元以上的銀行利息他們那邊才查得到 我想問的是,既然當初我女友匯錢的時候,帳戶已經凍結了,照理說錢應該在戶頭裡才對 可是我們沒有辨法可以查到這筆錢,因此也沒有辨法要求返還 我覺得這樣實在是很奇怪,因此想問一下這筆錢是要不回來了嗎? 若否,那我們應該要如何做才可以取回?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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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請問被詐騙的錢如何請求返還
引用:
我想也是 之前我跑過法院 像證物那些 簡單的東西 法院會主動寄回給我 錢這種東西 就比較複雜了 還是問在法院工作的人 比較清楚....... |
引用:
法規名稱: 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99/12/09 金管銀法字第09900424320號令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存款帳戶,指銀行法第六條至第八條所稱之支票存款、活期存 款及定期存款帳戶。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 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二、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包括依 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但書規定所開立之薪資轉帳戶。 三、通報: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以公文書通知銀行將存款帳戶 列為警示或解除警示,惟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 可行方式先行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 銀行,逾期未送達者,銀行應先與原通報機關聯繫後解除警示帳戶。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認定標準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 (一) 法院、檢察署因偵辦刑事案件需要,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之存款帳 戶。 (二) 存款帳戶屬偽冒開戶者。 二、第二類: (一) 屬警示帳戶者。 (二) 屬衍生管制帳戶者。 三、第三類: (一) 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存款帳戶,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二) 客戶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者。 (三) 客戶提供之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之方式查證者。 (四) 存款帳戶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五) 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 (六) 短期間內密集使用銀行之電子服務或設備,與客戶日常交易習慣明 顯不符者。 (七) 靜止戶恢復往來,且交易有異常情況者。 (八) 符合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所列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者。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或銀行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 。 第 5 條 存款帳戶依前條之分類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銀行應採 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第一類: (一)存款帳戶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者,應即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存款帳戶如屬偽冒開戶者,應即通知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 洗錢防制處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銀行並應即結清該帳戶,其剩餘 款項則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 (三)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二、第二類: (一)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應即通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 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二)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應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 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 款行。 (三)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三、第三類: (一)對該等帳戶進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者,除 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外,並得採行前二款之部分或全部措施。 (二)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第 6 條 銀行除依前條所列措施辦理外,並應於內部採取下列措施: 一、循內部程序通報所屬總行或總管理機構之專責單位。 二、將已採行及擬採行之處理措施一併陳報總行或總管理機構之專責單位 。 三、於銀行內部資訊系統中加以註記,提醒各分支機構加強防範。 第 7 條 存款帳戶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者,銀行應即查 詢帳戶相關交易,如發現通報之詐騙款項已轉出至其他帳戶,應將該筆款 項轉出之資料及原通報機關名稱,通知該筆款項之受款行,並通知原通報 機關。 警示帳戶之原通報機關依前項資料進行查證後,如認為該等受款帳戶亦須 列為警示帳戶者,由該原通報機關再進一步通報相關銀行列為警示。 詐騙款項之相關受款行,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交易查詢及通知作業,如查 證受款帳戶有犯罪事實者,應即採行第五條第三款所列處理措施。 本條之通知方式、通知範圍及所需文件等作業程序,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 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8 條 存款帳戶之款項若已遭扣押或禁止處分,復接獲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 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該帳戶仍應列為警示帳戶,但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 或禁止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每次通報時起算,逾三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 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前之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者,其 警示期限適用前項規定。其已逾三年者,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 警示帳戶之開戶人對其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如有疑義,由開戶人洽原通報 機關處理,銀行於必要時並應提供協助。 第 10 條 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之存款帳戶及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扣押或通報機關 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 屬衍生管制帳戶及依第四條第三款所列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 易之存款帳戶者,經銀行查證該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情形消滅時,應即 解除相關限制措施。 警示帳戶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解除,或原通報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再行通報 銀行繼續警示者,銀行應即通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第 11 條 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銀行經確認通報原因屬詐財案件,且該帳戶 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者,應依開戶資料聯絡開戶人, 與其協商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事宜。 銀行依前項辦理,仍無法聯絡開戶人者,應透過匯(轉)出行通知被害人 ,由被害人檢具下列文件,經銀行依匯(轉)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 被提領部分,由最後一筆金額往前推算至帳戶餘額為零止,發還警示帳戶 內剩餘款項: 一、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二、申請不實致銀行受有損失,由該被害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之切結書。 銀行依本條規定辦理警示帳戶剩餘款項之發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 逕行結清該帳戶,並將剩餘款項轉列其他應付款,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 付時處理;但銀行須經通報解除警示或警示期限屆滿後,方得解除對該帳 戶開戶人之警示效力: 一、剩餘款項在一定金額以下,不符作業成本者。 二、自警示通報時起超過三個月,仍無法聯絡開戶人或被害人者。 三、被害人不願報案或不願出面領取款項者。 銀行應指定一位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之主管專責督導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 之處理事宜。 疑似交易糾紛或案情複雜等案件,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剩餘款項發還之 規定,應循司法程序辦理。 第 12 條 銀行應建立明確之認識客戶政策及作業程序,包括接受客戶開立存款帳戶 之標準、對客戶之辨識、存款帳戶及交易之監控及必要教育訓練等重要事 項。 前項有關接受客戶開立存款帳戶之作業審核程序,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範本,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13 條 銀行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身分證及登 記證照以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應具辨識力。 銀行應確認客戶身分,始得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如有下列情形,應拒 絕客戶之開戶申請: 一、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立存款帳戶者。 二、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者。 三、提供之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 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四、客戶不尋常拖延應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五、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者。但為就業薪 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 者,不在此限。 六、受理開戶時有其他異常情形,且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第 14 條 銀行應以資訊系統整合其全行存款客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資料,供其總分 支機構查詢,對於各單位調取及查詢客戶之資料,應建立內部控制程序, 並注意資料之保密性。 第 15 條 由專業中介機構代為處理之交易、曾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而已解除者、依第 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但書申請開戶者或其他經研判具高風險之存款客戶或 交易,銀行除為一般性之客戶審查措施外,另應有適當之風險管理措施, 包括: 一、帳戶之開立應經較高層級主管之核准。 二、確認其財產及資金來源、去處之合理性。 三、對其存款交易實施持續監控。 第 16 條 銀行應建立以資訊系統輔助清查存款帳戶異常交易之機制,對於交易金額 超過一定門檻、交易金額與帳戶平均餘額顯不相當、或短期間內密集使用 電子交易功能等狀況,應設立預警指標,每日由專人至少查核及追蹤乙次 並作成紀錄,依內部程序送交權責主管核閱。 前項所稱紀錄及其相關資訊,至少應保存五年,並得提供主管機關、有關 單位及內部稽核單位調閱。 第 17 條 銀行之國外分行及子銀行在其所在國法令許可範圍內,應遵守本辦法之規 定,但所在國之法令與本辦法牴觸時,銀行應將相關事實陳報主管機關備 查。 第 18 條 銀行應依本辦法訂定其內部作業準則,其內容應至少包括疑似不法或顯屬 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應採取之措施、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專責單位之 指定、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一定金額、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預警指 標之建立、紛爭處理、員工教育訓練及稽核功能等。 第 19 條 銀行應將前條所稱內部作業準則之規範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 依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 。 第 20 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修 正發布之第九條第一項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 (101/07/04 金管銀法字第10100201730號函修正) 1 壹、訂定依據及目的: 一、本作業程序係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之「銀行對疑似不 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七 條第四項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7 月 26 日金管銀( 一)字第 09510003090 號函訂定。 二、本作業程序主要規範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所衍生之聯防機制及 存款帳戶經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所衍生之聯防機制之相關通 報作業,內容包含通報流程、通報範圍、通報方式及所需具備之文件 等,俾供相關單位依循辦理。金融機構在接獲「檢警調通報設定警示 帳戶」或「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時, 經查詢帳戶內之詐騙款項已遭歹徒轉出至其他金融機構帳戶時,應立 即啟動聯防機制,通報該受款之金融機構,以協助檢警調阻斷詐騙資 金之流出,遏止不法。 2 貳、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 一、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衍生之聯防機制: (一)警示帳戶所屬金融機構(即受款行)之通報窗口接獲法院、檢察署 或司法警察機關(以下簡稱檢警調單位)開具之「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以下簡稱簡便格式表)或相關通報公文等傳 真文件通報警示帳戶時,除確認通報來源並依前述文件設定警示帳 戶外,亦須查閱該警示帳戶內被通報之詐騙款項是否已轉出至其他 金融機構;如款項已轉出,應立即填寫「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以下簡稱通報單)傳真通知下一受款行之通報窗口。如款項已 轉出至多家受款行,則須分別填寫「通報單」傳真通知各受款行。 (二)受款之金融機構通報窗口(或謂下一轉入行之通報窗口)在接獲前 一受款行傳真之「通報單」,應立即查詢受款帳戶之交易,如款項 已遭轉出,則接續填寫前一受款行傳真之「通報單」,將轉出資料 傳真通報下一受款行及之通報窗口。如款項已轉出至多家受款行, 則須影印前一受款行傳真之「通報單」並分別接續填寫,再傳真通 知各受款行之通報窗口。如款項已遭提領,則須將通報單傳真回報 檢警調單位。 (三)受款之金融機構通報窗口(或謂下一轉入行之通報窗口)在接獲前 一受款行傳真之「通報單」,並應依「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 定對該帳戶交易進行審慎查證,如查證受款帳戶確有犯罪事實者, 則就被通報之受款金額做圈存或止扣;如帳戶餘額小於被通報之受 款金額,則圈存帳戶目前餘額。 (四)於圈存或止扣後,如接獲「檢警調單位回報受款行設定警示帳戶通 報聯」通知該受款帳戶須列為警示帳戶,則改設定為警示帳戶。 二、存款帳戶經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衍生之聯防機制: (一)受詐騙民眾於金融機構營業時間中,親自至任何一家金融機構櫃檯 告知遭受詐騙時: 1.金融機構櫃檯人員於確認民眾身分、匯款或轉帳單據及瞭解民眾 被詐騙事由後,請民眾填寫「切結書」並撥打 165 報案電話。 2.金融機構憑切結書及匯款轉帳相關單據填寫「金融機構協助受詐 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再將此通報單及切結書傳真 至受款行之通報窗口。 3.警察機關須於 2 小時內派員到金融機構受理民眾報案完畢並傳 真「簡便格式表」至受款行之通報窗口。 (二)受款行之通報窗口 1.憑金融機構傳真之「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 通報單」及「切結書」,確認通報來源。 2.立即查詢受款帳戶之交易,如款項已遭轉出,則將款項轉出資料 填寫於「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以下簡稱通報單),傳真 通報下一受款行之通報窗口。如款項已轉出至多家受款行,則須 分別填寫「通報單」傳真通知各受款行之通報窗口。 3.如款項已遭全數提領,則立即填寫「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 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下聯之受款行通報窗口之處理情形並傳 真回報給受理報案之警察機關。 4.受款行於接獲金融機構傳真之「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 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及「切結書」時,並應依「管理辦法」第五 條第三款規定,對該受款帳戶交易進行審慎查證,如經查證確有 不法情事者,則就被通報之受款金額做圈存或止扣;如帳戶餘額 已小於被通報之受款金額,則圈存帳戶目前餘額。 5.俟接獲警察機關傳真之「簡便格式表」或「檢警調單位回報受款 行設定警示帳戶通報聯」通知須列為警示帳戶,始改設定為警示 帳戶。 (三)後續受款行之通報窗口 1.憑前一受款行傳真之「通報單」,確認通報來源。 2.立即查詢受款帳戶之交易,如款項已遭轉出,則接續填寫前一受 款行傳真之「通報單」,將款項轉出資料傳真通報下一受款行之 通報窗口。如款項已轉出至多家受款行,則須影印前一受款行傳 真之「通報單」並分別接續填寫,再傳真通知各受款行之通報窗 口。 3.如款項已遭全數提領(即最後一家受款行),則將處理情形填寫 於原「通報單」並傳真回報給受理報案之警察機關。 4.受款行於接獲前一受款行傳真之「通報單」,並應依「管理辦法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對該受款帳戶交易進行審慎查證,如經查證 確有不法情事者,則就被通報之受款金額做圈存或止扣;如帳戶 餘額已小於被通報之受款金額,則圈存帳戶目前餘額。 5.俟接獲警察機關回傳之「檢警調單位回報受款行設定警示帳戶通 報聯」通知須列為警示帳戶,始改設定為警示帳戶。 (四)倘協助受詐騙民眾辦理通報之金融機構本身即為受款行,其後續作 業程序比照前項(二)之 2、3、4、5 點辦理。 3 參、上述「圈存或止扣」款項,自圈存或止扣時點起算,超過 24 小時後 ,仍未接獲警方之警示帳戶通報,則逕予解除圈存或止扣。惟該帳戶 若有疑似不法或異常之情事者,得不予解除,或依據「銀行對疑似不 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為必要之 處理。 4 肆、除警示帳戶外,上述「圈存或止扣」款項,經再審慎查證確無不法或 異常之情事者,金融機構可提前解除「圈存或止扣」。 5 伍、原通報之檢警調單位或受理報案之警察機關經查證後,欲通報受款行 之通報窗口設定警示帳戶時,僅須將通報內容填載於「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下聯之「檢警調單位回報受款行設定警示帳戶通報聯」 ,並傳真至受款行之通報窗口。 6 陸、金融機構辦理本項作業程序,若在事後經查證,無詐騙事實存在,惟 因金融機構依本程序處理因而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因款項被圈存致票 據遭退票,金融機構應協助配合向台灣票據交換所申請註銷退票紀錄 或協助為其他補救措施。 7 柒、各金融機構之通報窗口儘可能設於以 24 小時服務之電話客服中心( Call Center )為原則;倘各金融機構之通報窗口有異動時,應立即 通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俾財金資訊(股)公司隨時更新提供最 即時之金融機構通報窗口資料。(通報窗口詳財金公司建置之「警示 帳戶通報機制聯絡窗口彙總表」) 8 捌、為配合檢警調機關偵辦與查證之需要,受款行應依相關規定協助提供 相關交易資料及錄影帶。 9 玖、本作業程序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10 拾、本作業程序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
通常他們大多打帶跑戰術
每天領款 凍結的未必是所有被害人累計總額 只有一部分 會等上一段時間,等被害人報案 然後凍結的餘額,按照人頭,均分 被騙走三萬,拿到手可能不到一千 . |
引用:
引用:
已凍結怎領走? |
引用:
當您轉帳成功後不到1分鐘就被領走了。 |
法律問題:請問被詐騙的錢如何請求返還
引用:
我想也是 對方如果在轉帳成功後 就領走一些去花 基本上要拿回全額被詐騙的款項 也不容易....... |
引用:
理論上如果對方是凍結戶,你錢根本匯不進去 就算有交易,也會交易失敗,帳大概三天就會沖回原戶頭 事實上我也從沒見過交易明細表上會寫對方戶頭已凍結這種東西??? 不會是"靜止戶"吧??? "靜止戶"可不是凍結的意思唷 靜止戶只是表示因為這個戶頭長期沒有進出,所以不再計息 但是你依然可以匯錢進去,當然也可以被領走 一般來說,錢只要進詐騙集團人頭戶,在兩分鐘之內被領光的機率是95% 剩下5%是可能騙太多,結果超過單日提領上限,所以領不走的 但是這剩下的錢,是要由所有被詐騙的受害人去分這筆錢(好像還是按比例分) 之前遇過一個詐騙3x個人,結果凍結後戶頭還剩2萬多,但30個人去分,最少的那個只能分20元 但是如果有錢剩的話,法院就會告知了(會被當證據,犯罪所得會沒入) 所以如果沒看到其實就應該是沒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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