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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忘減刑 出獄才知多關4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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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忘減刑 出獄才知多關490天
請問一下
裡面減刑的部份...是依據什麼!? :confused: 不會是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吧... :jolin: ---------- 法官忘減刑 出獄才知多關490天 「真的很冤枉,精神損失無法彌補,希望獲得賠償!」 雲林縣莿桐鄉民廖景隆因贓物罪入監服刑,今年3月底出獄, 5月才收到台南高分院寄出的刑事裁定書,指他符合減刑條例。 但他已被多關了490天,他提出刑事補償訴訟。 廖景隆以1天4千元計算,聲請刑事補償費190多萬元。 昨天下午他到台南高分院開庭後表示, 「這是司法的行政疏失,我雖然有犯罪,但已接受法律制裁服刑,時間到了要放我出來。」 到底烏龍出在何處?廖景隆97年間因贓物罪,一審被判2年7個月, 法官未依法給予減刑,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二審法官撤銷一審判決, 改判應執行4年半定讞,卻也沒有注意適用減刑,才造成一連串嚴重的錯誤。 直到今年初已被關了兩年多的廖景隆聲請假釋,案子送抵法務部才被發現「代誌大條」, 並指示檢方趕緊補救處理。 雲林地檢署趕緊開出釋票,讓監獄先放人。 執行檢察官林豐正並以最終審(即二審)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向最高檢察署提出非常上訴,卻被駁回。高檢署認為可直接聲請減刑, 不必再耗費司法資源,才由台南高分檢向高分院提出減刑聲請。 廖景隆接到法院裁定書,才知白白被關了490天。 檢方透露,該案若非被查覺,檢方主動補救,當事人被多關了1年多, 恐怕連自己也不知道。但事涉人權,絕不能將錯就錯,掩蓋事實, 該補救還給當事人公道,還是得做。 台南高分院指出,當事人的確符合減刑條例,但判決時卻沒有予以考量, 審理此案合議庭和陪席法官都已退休,內部會檢討;此案廖景隆已聲請刑事賠償, 有救濟途徑。 |
要假釋時才發現啊
那應該有很大的困難 |
1天4千元,還包吃包住,免所得稅,這種工作那裡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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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的應該大家搶著被關吧 :laugh: |
這不是第一次發生了,阿扁時代就有一次全國大減刑
有一些受刑人不知道(聽說也有故意的)而未聲請,白關了幾年,也白吃白喝了幾年 然後出獄請求冤獄賠償 真是有吃又有抓 :jolin: |
引用: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症腐不會這麼佛心來的.... 冤獄1天抵4000可行的話.... 一堆人大概寧可失業冒險去坐冤獄換錢.. |
車禍判決不是常用"應注意而未注意"嗎?
總該有人負責吧! |
引用:
沒錯呀∼∼ 有人的退休金要倒霉了∼ :D 引用:
當然不會佛心,這種事情國賠成功 相關承辦的公務員的薪水,退休金都會被拿來賠 |
引用:
公務員的過失完全由政府負責 意思是請您掏稅金出來補償他 |
本來就該關那麼久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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