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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性侵女兒 出獄後再犯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71...l#ixzz1wq3c7YYJ
10年前性侵女兒 出獄後再犯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2012.06.03 02:32 am 王姓台中市民90年間以手指多次性侵年幼女兒,致女兒身心飽受摧殘,罹患精神疾病,未料10年後,他利用女兒睡前吃安眠藥昏睡時,以性器官性侵女兒得逞,被害人驚醒後,不堪受辱報警,在檢體棉棒採得王男精液,法官認為他罔顧人倫,依乘機****罪將他判刑4年6月。 台中地院查出,王男(65歲)在11年前,在烏日住處趁女兒在睡覺時,多次以手指插入當時就讀國中的女兒下體,經被害人向老師反映報警,被判刑4年6月確定入獄執行,至95年間服刑期滿。 被害少女(領有精神分裂症的重大傷病卡)慘遭生父性侵,痛不欲生,身心遭受嚴重戕害,經常做惡夢、睡不著,不久後即罹患精神病,晚間睡前須吃安眠藥才能入睡。 未料,王嫌出獄後,非但未能痛改前非,知悉女兒長期於睡前服用安眠藥,於去年9月28日凌晨,趁女兒吃安眠藥後昏睡時,偷偷潛入女兒臥房,脫掉被害人的衣褲,且這次不是用手指,更大膽以性器官玷辱被害人。 熟睡中的被害人驚醒,發現玷辱她的人又是老父,大喊「滾開、滾開」,王嫌匆匆離開,被害人不堪再受辱,當日到醫院檢查,醫護人員採檢體送驗後,被害人報警查獲王嫌,他坦承對女兒做出軌的事。 合議庭法官查出王嫌11年前性侵女兒被判刑入獄執行,95年執行完畢,於本件不構成累犯,但對於他一錯再錯,造成被害人心靈受創,雖坦承犯行,但惡性重大,依法將他判刑4年6月。 ------------------------------------------------ 為什麼這不算累犯 :confused: 再犯竟然也只判4年6個月 關個2年3個月就可以假釋 e04 鬼島 |
惡性重大,依法將他判刑4年6月。
這蝦小..................................... :tu: :tu: :tu: :tu: :tu: :tu: :tu: :tu: :tu: |
那...女兒能不能趁這個機會提出 "棄養" 父親的法律要求 :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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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他女兒最快2年半後或是4年6個月後又要上報紙一次? :tu: :tu: :tu: |
為什麼法官的判決總不符合社會期待呢..? :sleep: 法官當真都不食人間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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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前案發生於民國95年,所以這次不算累犯 :tu: 有時候也不能怪法官,我國法律就是這麼鳥 引用: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是卻只有重判4年6月 這邊就不知道標準在哪裡了,或許因為有以前的判例這樣判,所以這次也這樣判? :confused: |
上篇文章可能引用錯誤條文
應該是: 引用:
如果是引用這條的話,4年6月的確算重判了,因為最高只有5年 真想罵髒話,我國法律怎麼會這麼鳥啊.... 性侵自己親身女兒導致精神疾病不需要設定重一點的條文喔... 立法委員每天都在忙着鬥爭,都沒在審查法案的 |
為什麼落差這麼大
看別人坐牢四年六個月很快 自已去坐牢四天就快死掉了 永遠會有落差 聽說加州有條法律,三次入監就是終身監禁了,這條挺不錯的 |
賈德納的偵探小說有述:在加州,逃亡就是有罪的嫌疑。
我喜歡加州。 |
E04
怎麼最近爸爸性侵女兒的案子越來越多!!!? 這是怎麼回事啊~~~ 天啊~~~~這社會好亂啊!!! 這種的要判的更重一點才對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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