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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E奶 2012-05-04 02:56 AM

我家社區管委會撈錢,還遇到恐龍法官...!
 
我家住的社區管委會數名委員 + 總幹事 聯合起來撈錢收回扣

正派的委員4名,收回扣的6名每次表決工程案時都被強行通過...馬的!

後來開住戶大會時 主委 偷偷護航 一個工程大概300萬,在社區公告說住戶大會已經表決通過沒人反對。(事實是沒表決,只有問有沒有人反對,數名正派委員提出反對...直接無視!)

最後由我媽提告管委會偽造文書(未表決偽造寫成表決通過),一審判5個月或罰金15萬
對方上訴...上訴理由是 判太重跟一些其他理由沒有提新事證。2審前兩天改判無罪還不得上訴,最莫名其妙的理由是 偽造文書 並為造成社區損害! :jolin:

幹這老處女法官...蠢豬是嗎! 因為被告了工程才停止沒發包出去當然損害還沒發生阿...

但偽造文書犯行事實已經存在了,再說回扣這種東西是沒有記錄的你怎知道損害多少呢...

這法官大概不知道回扣是怎收的吧!沒幹過壞事!

後來追查財報逮到總幹事收了廠商的3000元回饋金沒繳回放他自己口袋,被抓到後總幹事自拍錄影帶澄清他沒A錢
內容:從門口走進辦公室....翻辦公桌抽屜....原來錢掉在裡面...繳回! :jolin:

當人是白癡就對了...

目前告總幹事侵佔那3000元 審理中! :stupefy:



請問各位碰到這種事有何建議處理呢?

1.目前住戶300多戶 大部份住戶都懶的理嫌麻煩也不知道內情。
2.選委員時總幹事會偷做票,讓他們當上。行政資源都在他們手上...!
3.回扣證據弄不到手,弄到手的還被恐龍法官判無罪...最後一個只有3000元的有錄音證據,但才3000元判罪也頂多罰款...:tu: 。

其實我想對那幾個正派委員提案 我幫你們烙人...把總幹事手腳打斷就天下太平了,目前情形看來法律完全無用... :laugh:


板橋
寶城保全:總幹事蕭x興 <<< :tu: :tu: :tu:

我愛麥噹噹 2012-05-04 03:08 AM

找蘋果或是其它媒體吧 :flash:

shiori531 2012-05-04 03:37 AM

因為法律講求證據,你沒證據他們收回扣
這樣怎麼看都是你們輸,很悲哀 但是沒辦法
法律就是這樣

abo5738 2012-05-04 04:22 AM

我家社區管委會撈錢,還遇到恐龍法官...!
 
這種事 說真的 我以前遇過 搞到來說真的

我選擇放手
這社會上冷漠的人太多
你們這樣很孤單 要贏也不容易

有些是可以呈報保全公司看看 看他們會不會換一個總幹事?
還有主委 是不是正派? 管不管事? 很重要
換了一個總幹事 還是同流合汙? 你也奈他何?
我曾經被傳喚到法院 當證人
還遇到涉嫌貪汙 ?加包譬下屬不法?的總幹事 都快當被告的人

當場給我嬉皮笑臉

說 某某某 有需要這樣搞嗎? :agree:
讓我哀莫大於心死..........

中痛好酸林 2012-05-04 06:50 AM

保全公司說穿了就只是人力仲介...
總幹事收不收回扣,主委,委員收不收回扣,那都不是重點....他們也不會在乎這種事.
換了又怎樣?換了保證會"清廉"?
如果把"配合"的總幹事換掉,來了"不配合"的總幹事,導致委員會把保全公司換掉,你說哪一間保全公司誰敢把總幹事換掉?
而且就算收回扣,只要有把東西做好,那又如何?總幹事,社區委員又不受公務人員法令
約束.
樓主可能沒愈過更惡劣的情形,住戶(同時也是委員或前委員)自己惡搞破壞社區弱電消防系統,
然後再叫廠商(當然都是自己人)維修,廠商再向管委會請款,最後錢流回自己口袋.
你可以看到他管理費都有繳,但錢真的是他賺來的嗎?這種情形,樓主要怎麼追?

與其計較回扣,懷疑得標廠商與委員有何掛勾,到不如要求該做的都要做好,
不要偷工減料,既然都是委員認識的廠商,建設做的好,委員也有面子,也不易出事.
給委員一些回扣把事情真正做好,造福社區,才是住戶之福.
反正管理費繳出去了,就是公款,也要不回來,把建設做好,監視器不要有死角,
出了事情,要調帶子隨時隨地都能調得到,這才是付管理費真正的目的.

sd640801 2012-05-04 07:01 AM

訴訟管轄地不能跨區


電梯檢查,管委會自己簽名,沒有叫廠商

共用的送水大馬達故障,換新,明顯高於市價很多

其他族繁不及備載

..

h10100 2012-05-04 08:10 AM

引用:
作者shiori531
因為法律講求證據,你沒證據他們收回扣
這樣怎麼看都是你們輸,很悲哀 但是沒辦法
法律就是這樣

所謂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嗎:confused:

小建 2012-05-04 08:33 AM

引用:
作者我愛E奶
最後由我媽提告管委會偽造文書(未表決偽造寫成表決通過),一審判5個月或罰金15萬

對方上訴...上訴理由是 判太重跟一些其他理由沒有提新事證。2審前兩天改判無罪還不得上訴,最莫名其妙的理由是 偽造文書 並為造成社區損害! :jolin:

幹這老處女法官...蠢豬是嗎! 因為被告了工程才停止沒發包出去當然損害還沒發生阿...

但偽造文書犯行事實已經存在了,再說回扣這種東西是沒有記錄的你怎知道損害多少呢...

這法官大概不知道回扣是怎收的吧!沒幹過壞事!


1.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2. 您是以偽造私文書提告吧?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1&FLNO=210

3. 如果您是以偽造私文書提告,但卻提不出『造成利益損害之事實證據』,那麼... 不起訴處理也很正常。

4. 如果您告發對方收回扣,卻也提不出證據... 那對方獲判無罪也是正常。
(您甚至可能反吃上誣告罪名)


不要隨便就扣上恐龍法官的字眼.... :think:

cmwang 2012-05-04 08:47 AM

引用:
作者h10100
所謂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嗎:confused: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刑事訴訟法第160條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控方(原告或公訴人)如果沒有辦法證明被告有罪,裁判者自然只能依法判被告無罪,倒是被告和法官要計較的話,樓主在這個thread中的遣詞用字很容易就讓自己先吃不完兜著走了:ase:ase....

悲天憫人 2012-05-04 08:57 AM

我最想學的兩件事
一件是如何綁架媽祖當萬年廟公
二是如何當上大社區的萬年管委 :D :D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1:2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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