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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一罰,"遭判刑3030年合併17年" ?
父親替女兒「驅魔」趁機性侵 遭判刑3030年合併17年
台中市發生一起父親性侵女兒的案件,父親從女兒9歲開始,就趁機對她猥褻性侵,並且把她當做洩慾的工具。父親還對女兒表示說她體內有髒東西,陰莖上有痣可以幫她「驅魔」。女兒不堪狼父長期折磨,對父親提出指控。台中高分院14日判決採信女兒證詞,採「一罪一罰」方式計算獸父性侵女兒高達358次,判處有期徒刑高達3030年,宣告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7年。 這起獸父藉「驅魔」名義性侵女兒的案件,發生在台中市太平區。一名現年40多歲的男子,15前開始藉故酒醉趁機性侵當時年僅9歲的女兒,父親還騙她這是「愛的表現」,直到女兒小六時才得知父親這樣的行為是不對的。她開始反抗父親獸行,但父親卻假藉管教名役打她和弟弟,趁機性侵她,從88年至95年間,每周至少1次。 女兒不堪父親長期折磨,為了脫離獸父的魔爪和控制,到了19歲時獨自在外租屋。她偶爾回到家中時,父親又藉機表示她身上有「髒東西」,並對她表示自己的****包皮有顆黑痣,可以替她驅魔,並且在她體內****就可清除,結果因此又遭父親性侵4次得逞。 法官審理後一審判處獸父10年徒刑,但他不服再提上訴,還辯稱「懷疑女兒不是親生的,為了不白養她,所以要性侵她」。法官當庭採集兩人唾液檢驗DNA後,確認兩人為父女關係,法官見該名男子仍不見悔改,二審採用「一罪一罰」方式,計算出女兒這10多年來至少被父親性侵358次以上,判處有期徒刑高達3030 年,最後宣告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7年。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n...4478562002.html ----------------------------------------------------- 這種"一罪一罰"看起來公平,但....... :jolin: 壞事做愈多愈划算,折扣更優惠 8年半後就可以假釋放出來了 :jolin: |
這種一罪一罰真的是講出來****用的 :tu:
既然都想要合併了, 還一罪一罰講那麼好聽做甚麼? :unbelief: |
引用:
假釋規定已經改了,不是1/2了吧... |
那是怎麼合併變17年?
不是判3030年 |
說起來好笑..若真要搞一罪一罰
那黑心產品 (如X化劑),是不是也能比造辦理? 那公務員貪汙、收回扣,是不是也能比造辦理? 等等等等... 況且樓上說得很中肯 既然一罪一罰,那又搞個合併刑期,這跟脫褲子放屁真是有異曲同工之妙 |
引用:
應該是對於這項罪行最多可以判多久的問題....... :stupefy: 所以一罪一罰那個只是一種口號,判的再怎麼久也只是個笑話! 反正這種鳥事也不是第一次了,不過倒是常發生在性侵案判決上是怎樣! :tu: |
合併17年...
表現良好 刑期好像1/2就能出來了? 那個女兒就只能一輩子活在恐懼中... 台灣司法給老百姓的印象如下 : 賤民!! 朕即是法!! 還不跪下聽判!! 宣判如下... 退堂!! 司法公正? 已經脫離人民好久好久了... |
其實超過最高年限的應該改用鞭刑才對 :unbelief:
每多1年鞭1下 :mad: |
毫無意義的判決.
這要有監禁終身才有意義. |
因為有期徒刑有30年上限,沒辦法真的判那麼久。
那為什麼沒判到30年,只判17年呢? 這是由於"比例原則",畢竟殺個人都不見得有判到17年了, 只不過性侵個八百次,又沒死人,怎麼可以判得比殺人罪還重呢? 差不多就是這個意思......... :jolin: 我個人是覺得不合理啦~比例原則應該一罪對一罪來比, 而不是全部罪刑加起來跟一個重罪比,這樣也太輕忽性侵詐欺等罪對民眾的傷害性, 更何況我也不太贊成有期徒刑設上限.......犯罪還有吃到飽方案喔~ :unbeli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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