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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什麼法律要設立追溯期,有什麼特別原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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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法律要設立追溯期,有什麼特別原因嗎?
我一直不懂為什麼要訂定這種追溯期這種法條
既然犯罪了就要承擔責任, 為何還要訂定這種追溯期,好讓犯罪的人有逃脫負責犯罪責任的機會呢? |
沒設的話
大家想到十年、二十年前的事就來告一下 法院早就爆滿了 浪費司法資源不是嗎.... 不要因為一件新聞就跟著想改東改西的 |
引用:
其實我對這個案子的疑慮在於追溯期起始點的算法 到底是知悉後還是整個案子發生時 兩者有很大差別 譬如你知道有問題請官方查 官方有技巧地拖稿 一拖就過去了 那該找誰負責? |
引用:
有了耶..雖然只是說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5/58/2s6a5.html |
引用:
官方的話...理論上監察院要負責 不過其實我也不知道要找誰 果然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還有立法的人...) |
引用:
這個案子假如從江伯父開始奔走起算 然後扣掉調查的時間 我猜根本沒過追溯期 但目前判決的結果是已經過了追溯期 這是比較幹的地方 |
時效制度的設立原因有下列
1.社會秩序的安定:一種事實狀態,縱使為具有真實之權利關係 只要其長久繼續存在,也因其受到社會一般,人所信賴,並在個事實狀態之基礎上, 建構更多法律關係,如果事後在讓真正的權利者出現,而將此事實狀態推翻, 即將破壞迄今所建構的法律關係,及社會之法律關係安定。 2.採證困難:長久存在之事實狀態,發生爭訟情形時,因年深日久, 證據容易散逸滅失或證人死亡而無法舉證,在「訴訟經濟」之原則下, 任由當事人無限制的興訟,也非維護私權良好辦法,故設立時效原則以取代證據。 3.權利之不行使:雖不能認為有意拋棄其權利,但已不必法律來加以過度保護。 我查到的資料是這樣 |
簡單來說就是為了司法效率跟鼓勵及時主動維權還有維持社會的穩定性.
在英美民法還有逆權佔有 (adverse possession)的概念, 在自己的權利上睡著的話, 可能連土地房舍都給別人合法侵吞了. |
是追訴期
不管是民事、刑事、還是行政法,基於法安定性考量,都有時效的限制 這是一個法秩序的平衡,因為如果你容忍某個不法的事實一定期限,那就當你接受他了 :laugh: 這就是法諺: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刑事上也是一樣的道理,國家在刑罰權上睡覺,睡過頭了,那就不要罰了 :stupefy: d |
一、給人改過向善機會
本國刑法採一罪一罰,A君犯某一罪,只要逃過追溯期間,且自此A君沒犯第二罪自此安分守己,自當給予寬容。犯了第二罪當然繼續追溯。 二、避免機關怠惰、濫權 追溯期間為機關逮補犯人之時限。 若無時限,A君18歲犯法,機關卻等到他78歲才逮補,中間60年期間,機關怠惰無作為,反而喪失機關設立之本意。 以上是一點淺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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