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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到底是懲罰"官方",還是懲罰"百姓"?
來源:yahoo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4/78/2rigs.html 車禍3月馬路未修 碩士生怒提國賠 養工處判賠37萬餘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路邊一個高低差近10公分的凹陷,害得國立中央大學足球隊隊長范哲豪摔車、大腿骨折,密密麻麻縫了上百針,在醫院躺了一個月,迄今尚未復元;離譜的是,事發後3個月,他偶然行經傷心處,發現那個害人的凹洞竟「原封不動」,范哲豪傻眼,認為公務員怎可怠惰至此地步?憤而提出國賠,要給官方一個教訓,板橋地方法院昨判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須賠37萬8293元! 第一區養護工程處因養護責任被判賠案,不只這件,板橋地院昨也宣判,男子黃彥?騎單車環島旅遊,行經龍潭鄉龍源路91號康地預拌混凝土場前,因坑洞摔傷,該工程處也被判賠20萬元。 路旁落差達10公分 桃園縣議員黃婉如昨表示,這種路面坑洞,隨處可見,到處都有,令用路人防不勝防,怨聲載道。而這件案例,除了警惕用路人當心「處處有陷阱」之外,也提醒萬一不慎因而負傷,只要本人無過失,就可據以提出國賠,以保障自己權益,並惕勵公務員善盡維護路面的義務。 大腿骨折 縫上百針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的研究生范哲豪(22歲)指控,前年9月20日下午4點30分,他騎車途經桃園縣龜山鄉萬壽路一段,為閃避後方的大卡車,他沿右邊行駛,不巧前方路面與水溝蓋接縫處,有一個高低差約10公分的凹陷,車輪因而打滑失控,龍頭瞬間歪斜,致機車往左偏而撞上分隔島,人、車摔到對向車道,他的右大腿應聲骨折,全身多處挫傷,幸好有熱心民眾報案,他被緊急送醫急救,大腿縫了上百針,傷口宛如一條大蜈蚣。 同年12月5日,范哲豪傷勢稍微好轉,經過該處時,竟然看見害他重傷的凹陷處,和事發時幾乎「一模一樣」,他越想越不對,決定提國賠,盼給養護單位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教訓。 法院審理時,第一區養護工程處出庭質疑車禍的真實性,但法官審理時,根據現場相關位置、車速、方向、道路,認為范哲豪所言合理,故做出上述判決。另范的家屬質疑,事發後,救護車都到現場救人了,到場處理的員警卻沒拍照,也未繪製現場圖,實在失職;處理員警江泰廷說,他當天一路沿路搜索,都看不到機車、人、刮痕,才沒繪製現場圖。 ------------------------------------------------------------------------------------- 不要問,很可怕。是嗎~ |
沒扣退休金跟退場機制
起點就已經 沒公平正義 |
引用:
當初的用意,好像是打算讓公務員能放膽的去為人民做事,而不要擔心處罰所規定的。 現在…變成這樣了~ 期待中華民國第二代吧~ |
引用:
很想酸... 但是已被資深網友警告太酸了 :cry: :cry: :cry: |
還是那句老話
每個人都有國賠的權利,要是當事人是你(我不是詛咒你會出車禍),你也有這個權利去要求國賠 但是國賠「不是有申請就一定賠」,請大家搞清楚這點,你一定要經過法律程序,讓法院認定是不是國家疏失?或者其他人疏失? 你不信,請去用Google找一找,國賠是不是有申請一定賠你?相信絕對不是,而且過的比率還不高 如果你申請國賠案,只有兩種結果: 如果法院真的認定是國家疏失造成你傷害,那當然是國家賠你,不然誰賠你,難道自己要吞下去嗎? 如果法院認定不是國家疏失,而是包商疏失,那你應該去找包商索賠,而非國家,就這麼簡單 其他民眾覺得好像他的稅金來賠你覺得很不舒服,應該是要求國家改善,甚至是主事的公務員要負責,而不是去怪那個民眾為什麼你要申請國賠?是不是要A我的錢? 問題在於:國家沒有管理好這條馬路,你該要求的是國家改善,申請國賠的人他根本跟馬路無關,你怪他幹嘛? 如果你覺得國賠法沒有連帶公務員的責任,那請你去影響立委還是連署修法,規定國賠應該先叫失職公務人員先賠 但通常發生這種事,政府不可能不去懲處或甚至是要負責的公務員去賠給國家,政府也可能去告失職的公務人員,如果你覺得政府會河蟹,你也該要求的是政府 如果一個國賠案成立 別把該怪的對象一股腦都推給索賠的民眾,也別老是認為這些民眾是要來A你付的稅金 會發生這些事情到頭來不就是政府搞出來的嗎?你該怪的是政府,請搞清楚對象是誰 |
應該是官方"無感"懲罰
不論如何,懲罰的都是受害、實質付錢的"全國"人民 |
是誰給你國賠是懲罰的幻覺?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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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贊同BMC~
國賠不是懲罰, 是國家負起應有的損害賠償責任. 這麼說好了, 一間民營企業,如果產品對消費者產生傷害, 賠償當然是找企業, 至於企業要怎麼管理這種風險,那是企業自己的事. 絕對不可能說,是我裡面的某某員工做錯事造成的,叫消費者自己去告員工要錢. 這道理放在國賠也是一樣. |
"至於企業要怎麼管理這種風險,那是企業自己的事.".....問題是國家未建立像企業一樣的機制.
"絕對不可能說,是我裡面的某某員工做錯事造成的,叫消費者自己去告員工要錢."....這種案例倒是屢見不鮮.董事長出事也是員工個人行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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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追究公務員疏失
不然每個公務員只會等加薪 本份工作沒做好 造成民眾權益損失 倒楣的還是老百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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