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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值得關心的議題,您發現了嗎?(歸化+阿陸啊自由行?+國民年金)
依照國民年金法,滿65歲之國民可領ntd 3000以上,
依照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筆試)題庫,(99.07.16修正) 【社會福利類】 問題114、國民年金開辦後,必須是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之年滿幾歲的國民,方可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1)65歲。 (2)70歲。 (3)75歲。 答案:(1)65歲。 陸客自由行(買房養老團)要開始了,你準備好了嗎? 鎖定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 以62歲的阿陸啊 來台置產最為划算, 搞不好 還有像幽靈選民一樣,一個戶籍地裡,住著幾十、幾百或幾千的阿飄阿陸啊, 然後歸化後的阿飄阿陸啊 每月最少3000,四年144000換一張選票 投給誰 後果由誰負責? 窮忙族,真的越忙越窮。 現在生育率是倒數第一, 十五年後,成為奴隸島, 你知道你辛苦工作的錢要強制過水給65歲的阿陸啊嗎? 你願意嗎?在窮忙什麼? 希望這個個人意見,能被該看到的人看到。 接受網友手動置頂,就是發言啦!!! 我不是政客,更不是名嘴,也沒要選舉, 我幫我自己,也幫大家未來過得更好。 民主並不是口號,是需要主動的民主, 而不是利用無知易騙的人民,做為賭場上的籌碼。 也對鼎x豐事件感到不恥。 |
我們也可以到美國自由行,但我們能這麼容易取得美國國籍、在美國置產、領社會福利金嗎?
同樣的,大陸人來台灣自由行,跟他們在台灣置產、歸化取得我國國籍、領取國民年金有直接關係嗎? |
那一堆外籍配偶..........
申請來台依親....... 不知幾年後能拿到身分證?? 那也一樣能領國民年金嗎? 況且小孩越生越少,那以後.......... |
那個法條正確?
我上次打去勞委會問,他們說沒繳過國民年金,你一毛錢也別想領 如果你一輩子都是勞保,等到65歲,你國民年因一毛也沒有 |
開版大 提出的 也是一種可思考的問題
不可否認的在兩岸密切交流下,有些問題發生著。 我們無意去批評對岸來台依親等交流型態『這樣子對人性太差勁」 但是在 國安和 現實案例中 的確有許多那種 來台依親 騙老榮民伯伯財產 甚至在台灣意圖不明的活動情事也所在多有『不過對國家監控的效率??』 現在的國民年金老實講真的很糟 開版大提到的『人口遞減』的效應下,將來不止國保。恐怕連 勞保 公保等都會倒閉。 原因無它 現在領的都是我們所繳的,那試問在將來人口一直老化的情形下?? 等我們老了,我們要領誰來幫我們付呢?? 不止是國保,報紙也提過 政府的公務人員的退休金、軍人的終生俸等全數都缺口漸大中?? 這跟溫水煮青蛙一般,有感覺但不會很痛『因為沒有明確的受害者』,等到發現已然來不及 將來維持運作只有二途 減少給付 提升保費 二者都很痛,將來誰遇到誰頭痛「我是指執政者』 又或者屆時政府『稅收不足』,那真的就要宣布倒店了 |
我國是屬人主義,要歸化是很麻煩的,不是說你今天在中華民國出生,或是在台投資夠地買房,就能擁有中華民國國籍,這是完全兩碼子事情,要看你父母是否擁有中華民國國籍才可以,問題會有但不若想像中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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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國民年金領取額度有兩個計算方式,一個是繳多少就領多少, 另一個則是再加上3000元的基礎費用,兩者擇優採用, 所以才說最少可以領3000。 但加上3000元基礎費用的計算方式,需滿足特定條件才能採用, 不符合條件者,就只能選繳多少領多少的方案。 基本上從未繳納國民年金或已有勞退給付者,只能選無基礎費用的計算方式, 也就是繳多少領多少,沒繳就沒得領。 http://www.bli.gov.tw/cal/oldPay2.asp |
我是說假設.....外籍配偶嫁到台灣
他領了身分證,而他父母祖父母等等....辦理來台依親 假設56歲 又假設8年能領到身分證 而剛好64歲11個月,只繳了一次或2次國民年金 那他就年滿65歲....... 那...........他不是一直領到死嗎 請問這種情況會發生嗎?? 有人能告訴我嗎 |
引用:
為了3000元, 飄洋過海的來台依親....台灣(的生活環境)真這麼好 :rolleyes: |
基本上台灣已經堵死26進來台灣的管道
大陸人歸化只限結婚 與 技術移民(3000萬元投資) 非婚生子女依親12歲以上只能取得居留證 無法取得身分證 依親或養子(女)如年齡在12歲以下者,即得申請來臺定居,惟有數額之限制,台灣每月只允許2名申請,排至數額時如逾12歲,即不予許可。 第 65 條 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除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 五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 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 二、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者。 第 67 條 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 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 第 69 條 (依親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 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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