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厝漢 2011-03-05 02:04 PM

公車司機禁下車 女客受驚提告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05/8/2ni4l.html
台中市一名29歲的女子,晚間7點多搭公車,邊講手機邊上車,沒留意到公車司機給的電子代幣卡,要下車時,硬說司機沒給未交還,司機不准她下車,準備載她回客運站調閱監視器,結果繞了一大圈,把女乘客嚇壞了,報警結束公車驚魂後,她控告司機妨害自由。

拎著手提袋的女乘客,邊講手機邊上公車。員警:「司機拿卡給她,自己在講電話,沒注意。」

看到了沒?司機拿了電子代幣卡,刷過後拿給她,她拿了票卡往後走,有點心不在焉,就是因為講電話,沒留神,準備下車時,司機跟她要回代幣卡,準備刷卡計價,她卻說沒拿到卡,投了錢就要下車,司機堅持要她歸還代幣卡,否則就要賠償100元的毀損費用,但女乘客不願支付,一路被載著走,把她嚇壞了,因為她打電話求救,大罵司機變態。

堅持要回代幣卡的司機,還回說「我就是變態」,女乘客報警中途攔車,才得以慌忙逃下車。記者:「如果乘客沒帶卡要怎樣?」台中客運站長:「從這裡拿代幣卡,幫乘客刷,再拿給乘客。」

原來自己沒帶卡的乘客,由司機提供代幣卡,下車時得再刷一次,感應出票價,才能投錢,司機堅持要女乘客交出票卡,客運公司表示這行為並沒有錯,但造成客人感受不好,他們願意道歉,也會加強訓練司機的臨場反應;但飽受驚嚇的女乘客堅持提告,警方已經依妨害自由罪將公車司機送辦。

==============================


司機能不能 告回去,告他侵佔,偷卡片。被罵變態也可以告吧。

我覺的司機處理方式說載回去,看影片,看來弄的那個女的滿不爽的。

下次因該要直接 叫警查 直接來處理比較快。

ttqqww 2011-03-05 02:09 PM

女客受驚提告.....這樓一定會歪掉 :p

女的自己有錯在先,還好意思見笑轉生氣亂告人 :jolin:

superhan 2011-03-05 02:12 PM

搞這麼麻煩....

kkk999 2011-03-05 02:20 PM

公車司機很辛苦的,要多多體諒他們,明明是女乘客不對,如果所有的乘客都這樣,那司機不就賠到死,將心比心吧。

576910 2011-03-05 02:24 PM

台灣越來越多是做賊喊捉賊 :unbelief:

操級廢員 2011-03-05 02:37 PM

公車司機應該把車開往最近的派出所,
而不是把人載回總站, 不然就把車停路邊,
報警處理並通報總站派人來接車,
司機和女乘客則一同與到場處理的警察回警局做筆錄.
本例中, 司機強迫女乘客回總站已經明顯有強制或妨害自由的行為.
這和許多商家抓到疑似竊賊時硬把人關在辦公室一樣會有侵權的問題.

CRASH 2011-03-05 02:38 PM

該女有錯在先
但是公車司機不能就這樣載著她不讓他下車,
這個妨礙自由的罪會比該女所犯的罪的更重。

如果那女人強說沒有拿到卡,司機應該聯絡警察和公司先。
這樣一載下去,乘客頂多賠票卡成本
司機沒幾千擺不平,可能還會更重。

就像假使鄉民被女生踩一腳,就把該女生敲昏帶回家"懲罰"
這是不隊的!!!

不能因為對方有錯在先就合理化司機的行為。切記切記。

結冰礦泉水 2011-03-05 02:52 PM

退伍後就幾乎很少坐公車,不知道現在台中公車已經使用這種東西... (我現在去台中都騎機車)

oversky 2011-03-05 03:25 PM

妨礙自由? 這也可以說是侵佔,偷卡片的現行犯吧。
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操級廢員 2011-03-05 03:38 PM

引用:
作者oversky
妨礙自由? 這也可以說是侵佔,偷卡片的現行犯吧。
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其他條文也一併看一看吧!
引用:
第 88 條 (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第 88- 1 條 (逕行拘提)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
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第 89 條 (拘捕之注意)
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

第 90 條 (強制拘捕)
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
之程度。

第 91 條 (拘捕被告之解送)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
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
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第 92 條 (逮捕現行犯之解送)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
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
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就算司機有權"逮捕"這位"女嫌犯", 但把人載回總站就屬不當.
再說, "女嫌犯"並未有第88條中的兩項要件, 所以"逮捕"她恐怕會有問題.
整個事件, 司機沒有在第一時間報案或把人帶往派出所就是個嚴重的瑕疵,
而這只會讓司機吃上妨害自由或強制罪的官司.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6:5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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