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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睡抵債 2011-02-12 06:16 PM

母逼 11 13歲姊妹 賣淫養1歲弟
 
引用:
母逼 11 13歲姊妹 賣***養1歲弟
吸毒婦判18年 4***蟲最重9年半
2011年 02月12日 蘋果日報
【張景閎、葉濬明╱彰化報導】彰化市一名曾姓婦人連生8名子女,靠政府補助過活,她的丈夫棄家不顧,自己又染上毒癮,只能讓稚子喝糖水度日;4年前她的毒蟲男友性侵她才13歲和11歲的長女和次女,她不但不阻止,後來還把兩女兒當搖錢樹,逼女兒賣***,讓3名淫蟲在半年間**她女兒27次,每次收1000元,得款2萬7000元。彰化地院昨依妨害性自主罪將這名狠母重判18年徒刑,4***蟲各判處4年至9年6月不等徒刑。
法官調查,遭母逼迫賣***的兩女兒曾反抗拒絕,但曾婦動之以情說:「要買弟弟的奶粉」、「弟弟沒奶水喝」、「爸爸都不照顧妳們了,妳們還這樣」,迫使可憐姊妹花就範。法官開庭時,長女還說:「我真的很不願意陪男人上床,但想到1歲的弟弟沒錢買奶粉吃,只好忍著淚水去做。」
逼女為娼的曾婦(36歲)目前遭羈押在彰化看守所,法官除判她18年重刑,併科50萬元罰金;她的邱姓男友(49歲)因性侵她兩名女兒,被判刑9年6月;嫖客柯江海(61歲)、林明達(45歲)及劉建勛(38歲),分被判刑9年2月、6年2月及4年。

法官痛批不齒
彰化地院承審法官石馨文痛心指出,曾婦身為人母,非但未盡保護教養幼女之責,反而違反女兒意願迫使賣***牟利,應予重判以儆效尤;邱男等戕害女童身心健康,嚴重違反社會風俗,使兩女童身陷不正常生長環境,對身心及人格發展造成重大陰影,行徑令人不齒。
檢警調查,2009年3月,當時曾婦懷有9個月身孕,和7個孩子窩在租來的15坪舊公寓,其中3個小孩全身髒兮兮,共乘一輛單車在台一線省道車陣搖晃穿梭,被警員發現,護送小孩回家,發現曾婦因沒錢,只能讓子女分食一碗陽春麵,而襁褓中才1歲的么兒靠喝糖水度日,處境堪憐。
此事經報導,引來善心人士關懷,送他們奶粉、泡麵等生活物資並捐款;社會處因曾婦的長女和次女輟學,便安置在中輟學園,不料兩個女孩向輔導老師透露母親不但吸毒,還逼她們賣***,此人倫悲劇才被揭露。

每次收費1千
法院判決指出,曾婦的丈夫工作不穩定,常年不在家,曾婦因吸毒認識邱姓男子,認邱男當乾哥哥,小孩都叫邱男「舅舅」。不料邱男從2007年起至2008年,在自己住處或曾婦住處,對當時才13歲的曾婦長女性侵或****,次數多達15次,並趁曾婦才11歲的次女熟睡時,猥褻並性侵一次。
曾婦明知乾哥哥的惡行卻不管,又因缺錢花用,竟從2008年下半年起至2009年初,媒介柯江海、林明達及劉建勛,於住處或汽車旅館,和長女及次女性交易,前後共27次,3人每次給曾婦1000元。
彰化社會處表示,曾婦一家被列入低收入戶,每月可領1萬5400元補助,後來發現全家窘況,還將金額提高到2萬2400元,一家人租的公寓月租5千元,小孩學費都全額補助,房東在學校當志工,每天還帶營養午餐給曾婦家人吃,應該過得去,可能因曾婦吸毒才逼女兒賣***。曾婦後來生老么時,驗尿還有毒品反應。

「實在不負責」
兩性輔導專家、嘉義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教授王以仁昨痛批:「明知家境不好還生這麼多小孩,實在不負責任,孩子出生在這樣的家庭,對人格發展勢必有不良影響。」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認為,婦人的行為固然不對,但也不忍苛責,實在是社會救助制度沒發揮應有功能。紀惠容說:「此案凸顯社福制度仍有不足,政府對這樣的高風險家庭應更積極,密集派員追蹤,串聯各項資源並建構安全網絡,協助社會中最底層的人,避免再生憾事。」

弱勢家求助管道
.內政部福利關懷專線
1957
.家扶基金會
台北(02)27362085
台中(04)23131234
高雄(07)7261651
.國際單親兒童文教基金會
(02)23331333
.《蘋果》慈善基金會
0809-008-585
.各縣市社會局(處)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母逼女賣***案例
2008/12:
台南市魏姓母親和同居人將10歲、7歲和6歲女兒,推入火坑賣***2年多,台南地院判狠母12年、同居人13年徒刑。
2006/04:
新北市一再婚婦人,嫌丈夫給的零用錢太少,竟要15歲女兒和丈夫****,每次收2千元。板橋地院判婦人4年6月、丈夫5年6月徒刑。
2006/01:
南投縣張姓女子為3萬元債務,逼迫14歲女兒****易抵債。南投地院判惡母8年半,債主3年2月徒刑。
2004/01:
彰化縣一對開私娼寮的父母,將16歲親生女兒推入火坑,載往各地私娼寮攬客,台中高分院判父母3年6月和5年徒刑確定。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8子女現狀
.安置教養院
1.17歲 長女
2.15歲 次女
.由叔嬸照顧
3.14歲 三女
.由阿嬤照顧
4.12歲 長男
.安置兒童之家
5.08歲 四女
6.07歲 五女
.國外家庭領養
7.03歲 次男
8.02歲 三男
資料來源:彰化縣社會處



實在很可惡

ryojordan123 2011-02-12 06:25 PM

真的很可惡 現在人基本倫理道德都沒了 什麼都敢做 真糟糕

慕凡 2011-02-12 06:41 PM

嗯...
 
我隨便講一下邏輯.

完全沒有經濟能力給予"8個"小孩適當的生活環境.

然後拼命生.

生完以後孩子的爸也不管. 也就是完全沒有能力給予小孩正常的成長環境.

然後再吸毒.

然後再把小孩抓去賣***.

然後再把小孩賣***的錢拿去買毒.

然後給最小的喝糖水.

然後其他幾個讓他們幾乎自生自滅.

這期間小孩的爸還是裝死.

這些小孩尤其被抓去賣的兩個可能一生會有永遠不可抹滅的陰影.

然後最後納稅人的錢要養她, 讓她在牢裡不愁吃穿有三餐有醫療18年?


哇...

真的判的有腦.

有夠讚的.

幹台灣法律真的好到爆炸.

瀟灑哥 2011-02-12 06:56 PM

踏馬德,怎麼**客都判這麼輕,11.13歲也下得了手 :tu:

lanai 2011-02-12 07:00 PM

引用:
作者慕凡
我隨便講一下邏輯.
-43-

哇...

真的判的有腦.

有夠讚的.

幹台灣法律真的好到爆炸.



總不能再把她放在外面繼續生8個吧

自由人 2011-02-12 07:01 PM

引用:
作者陪睡抵債
彰化地院承審法官石馨文痛心指出,曾婦身為人母,非但未盡保護教養幼女之責,反而違反女兒意願迫使賣***牟利,應予重判以儆效尤;邱男等戕害女童身心健康,嚴重違反社會風俗,使兩女童身陷不正常生長環境,對身心及人格發展造成重大陰影,行徑令人不齒。
檢警調查,2009年3月,當時曾婦懷有9個月身孕,和7個孩子窩在租來的15坪舊公寓,其中3個小孩全身髒兮兮,共乘一輛單車在台一線省道車陣搖晃穿梭,被警員發現,護送小孩回家,發現曾婦因沒錢,只能讓子女分食一碗陽春麵,而襁褓中才1歲的么兒靠喝糖水度日,處境堪憐。
此事經報導,引來善心人士關懷,送他們奶粉、泡麵等生活物資並捐款;社會處因曾婦的長女和次女輟學,便安置在中輟學園,不料兩個女孩向輔導老師透露母親不但吸毒,還逼她們賣***,此人倫悲劇才被揭露。

每次收費1千
法院判決指出,曾婦的丈夫工作不穩定,常年不在家,曾婦因吸毒認識邱姓男子,認邱男當乾哥哥,小孩都叫邱男「舅舅」。不料邱男從2007年起至2008年,在自己住處或曾婦住處,對當時才13歲的曾婦長女性侵或****,次數多達15次,並趁曾婦才11歲的次女熟睡時,猥褻並性侵一次。
曾婦明知乾哥哥的惡行卻不管,又因缺錢花用,竟從2008年下半年起至2009年初,媒介柯江海、林明達及劉建勛,於住處或汽車旅館,和長女及次女性交易,前後共27次,3人每次給曾婦1000元。
彰化社會處表示,曾婦一家被列入低收入戶,每月可領1萬5400元補助,後來發現全家窘況,還將金額提高到2萬2400元,一家人租的公寓月租5千元,小孩學費都全額補助,房東在學校當志工,每天還帶營養午餐給曾婦家人吃,應該過得去,可能因曾婦吸毒才逼女兒賣***。曾婦後來生老么時,驗尿還有毒品反應。

吸毒真的沒救,如果是吃四號,2萬2400元大概只能買到一錢摻雜葡萄糖的,如果是吃安非他命,頂多一兩,也一下子沒了,總之不是偷搶騙,甚至外加賣***,只是連自己小孩都推下火坑,曾婦真他媽的該死,小女孩可憐了。

慕凡 2011-02-12 07:02 PM

嗯...
 
引用:
作者lanai
總不能再把她放在外面繼續生8個吧


狗男女都槍斃掉呀? :shock:

地球上有任何人會懷念這兩個禽獸嗎? :confused:

任何人? :confused:

lanai 2011-02-12 07:38 PM

引用:
作者慕凡
狗男女都槍斃掉呀? :shock:

地球上有任何人會懷念這兩個禽獸嗎? :confused:

任何人? :confused:


**客柯江海(61歲)、林明達(45歲)及劉建勛(38歲)

以上

vircgd 2011-02-12 07:48 PM

引用:
作者瀟灑哥
踏馬德,怎麼**客都判這麼輕,11.13歲也下得了手 :tu:

  記得以前我曾經在本區稍微提了一下某位**客,
結果竟然有**客粉絲團跑出來砲轟我,嚇我一大跳,
我只能說**客勢力遠超乎你的想像,你是惹不起的。

  對了,順帶一提,「嫖客都判這麼輕」這句話,
是不正確的,因為依台灣法律,嫖客是完全無罪的,
有罪的只有妓女和開妓院的人。

Totenkopf 2011-02-12 08:04 PM

引用:
作者vircgd
  記得以前我曾經在本區稍微提了一下某位**客,
結果竟然有**客粉絲團跑出來砲轟我,嚇我一大跳,
我只能說**客勢力遠超乎你的想像,你是惹不起的。

  對了,順帶一提,「嫖客都判這麼輕」這句話,
是不正確的,因為依台灣法律,嫖客是完全無罪的,
有罪的只有妓女和開妓院的人。


這個案例中條**客被判刑的原因應該是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

事實上,我覺得如果在雙方都是成年人,都是你情我願的狀況下
妓女跟**客都沒理由有罪吧,既然性行為是合法的,金錢交易是合法的,那用金錢交易性行為為什麼會有罪?兩人間的交易侵害到誰的權益了?為什麼要被罰?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1: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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