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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在現實中詐欺會犯法,在網路遊戲中詐欺也會犯法唷
相信有在玩網路遊戲的,應該有不少人被騙過,被騙後的處理大概就是"吞下去",
不過某站最近出現了一位被捧為英雄的人,他對在網游中騙他的人提告,還堅持告到底, 引起莫大迴響,這也可能是巴哈第一次GP出現"爆"的文章,大家來瞻仰一下吧 :laugh: !! ●點此進入友站該文連結 |
歐洲科幻mmorpg大作 eve online曾經發生商業間諜大案. 數一數二大公會(企業)遭敵對勢力滲透.
商業間諜潛伏一年有餘終於發動攻擊. 公會會長慘遭埋伏刺殺, 逃生艙都沒放過. (我不確定, 不過這樣好像就徹底gg了) 公會倉庫武器/艦艇/物資值數百萬歐圓(如果記得沒錯的話)被人搬空. 事後遊戲公司說這是遊戲內合法(不是利用外掛等作弊)的犯罪行為. 遊戲公司將不做任何處理 同樣eve online. 某玩家開始了銀行的生意. 一開始都有付利息. 後來忽然捲款潛逃. 事後發表聲明證實他自己其實是榜上有名的通緝犯/宇宙海賊 同樣..有本事在遊戲中把他找出來制裁. 現實社會不會對真實玩家定罪. 不覺得這樣的mmorpg比較屌嗎? 遊戲中完全是另一個世界/社會. 那才是RPG(Role Playing Game)的真髓不是嗎? |
我比較好奇那個200G,現實中是多少錢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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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的,為了一點點小東西,連人格都不要了!!!
他父母看到一定哭笑不得 哈哈 |
那篇提告的罪則是妨害電腦使用罪,防礙電腦使用罪有一部分是屬告訴乃論罪。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99年1月7日(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 (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加重其刑)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六十二條 (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三條 (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若是以358~360定罪的話,其實有機會撤回告訴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當然如果被害人堅持要給個教訓不撤回告訴,那就等著留案底了。 剩下的就由法律專門的人士來解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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