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請教法律問題 這種到底算什麼勞資關係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12060)
|
---|
請教法律問題 這種到底算什麼勞資關係
話說有一群人人數約100多人...它們這100人每人各繳交了一筆錢...並共同約定這錢要怎麼用。
其後,他們共推了一人當頭頭,這時頭頭想說為了大家福利一定要請專業人士來管理大家的大小事。所以他們就請了個專業人士,專業人士想說有將無兵這怎麼好呢?所以又請了四人,各自口頭約定,說以後該上班就來,該下班就滾,聽老子的就對了!每月薪資皆由專業人士發放.....就這樣過了幾年平安日子.... 可是好景不常...專業人士得罪權貴,然後被幹掉了............新官上任後就給了每個人一把火....通通炒魷魚了.... 請問在法律上如何主張自己勞權益...資遣費預告工資等等 查了一下,完全沒去登記,可以算是“自治團體”,目前勞方主張自己完全不必負擔勞基法,小弟查了一下..他沒有去登記啊?他在沒有登記下玩了這麼久....那現在怎麼辦...現在可以確定的就是顧傭關係存在...“他主張承攬”...這小問題...證據就可以解決了,我搞不懂...有沒有專業的5樓開釋一下。 |
另外發文時,請將勞資雙方關係寫清楚
這篇我看不懂到底在寫什麼? 到底是誰被資遣? 得罪權貴的是誰? 勞方主張自己完全不必負擔勞基法?<如果是這樣,幹嗎還要爭資遣費? 考慮點 1.事業體是否適用勞基法.........................如不適用也不用看下去了 2.有沒有勞保,或是薪資明細之類的証明有勞雇關係? 3.勞工的定義:受雇,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三點都要符合才算) 4.雇主的定義,事業體或事業經營負責人........因此CEO其實也算是相當程度的雇主 |
另外發文時,請將勞資雙方關係寫清楚
這篇我看不懂到底在寫什麼? -------------------------------------- ※ 派謝!沒寫清楚。 -------------------------------------- 到底是誰被資遣? -------------------------------------- ※那4個員工! -------------------------------------- 得罪權貴的是誰? --------------------------------------- ※就是出資的人。其中一人。 --------------------------------------- 勞方主張自己完全不必負擔勞基法?<如果是這樣,幹嗎還要爭資遣費? --------------------------------------- ※我寫錯!是資方!現在很怪的地方是如果有依法成立 那就會給資方空間說是不適用勞基法,沒有依法成立 那勞方要主張資方算是什麼行業? ---------------------------------------- 引用:
1怪就是怪在這裡....我翻閱政府公報,及公開資訊等等...兩年多前就有公告1年前必須實施,可是怪的就是說是說實施可是,問題是打到勞委會,同樣問題問兩次答案都不一樣,後來我寄出公文,後來回文說因為作業程序目前沒有實施...很奇怪吧!完全不公告,可是目前各大政府資訊網站公布欄上面還是有,甚至台北市政府網頁上面還在部門首頁...前幾年的公告同時也在勞委會上面...公告就說時間到就實施...這有沒有信賴利益保護的問題。 目前業界上面變成有的有加保有的根本沒有,一國兩制這種狀況,可是目前最大問題是,公司沒去登記...沒登記就只能算是個社團或是自治團體。苦惱啊! 2.沒勞保,可是有薪資單,調解會上資方有成認,有給固定薪資,白紙黑字。 3.都有符合 4.所以可能要以新來的“專業人士”為被告,因為基本上都是他在決定的。 不知道我這樣說有沒有清楚一點。 |
感覺好有畫面的情境..
就像是四格漫畫的感覺.. 權貴跟新官是那一百人裡面的嗎? 恩..交給專業的五樓. :ase |
憲法>特別法>一般法>行政命令
1.該事業體是否被勞基法所納入,要看母法裡,是否有修訂(修訂後請看該法最前面,會寫於民國XX年XX月XX日修訂那一條內容,並於修訂後一年實施......) 政府部門如果以行政程序來回文表示"因為作業程序目前沒有實施" 個人覺得是否構成了瀆職?(行政命令的法律位階低於法令) 2.我舉個例子:前一陣子新店老孫涼麵的老闆叫他的員工滾蛋 勞工要求老闆要給付資遺費 結果 法院判決是麵店雇工是五人以上, 工作內容又被勞基法所維入, 所以老闆叫員工滾蛋,算是資遣,應給付資遣費..... 我相信麵店應該也沒登記吧,因此是否有登記為公司或是社團應該不影響勞資的認定 3.有符合的話,勞工的身份就確認了 不過最大的問題點還是在於事業單位是否被勞基法所納入.... 4.出資的算是股東,CEO叫人滾蛋,在這裡他代表的是公司 因此該向公司或事業單位要求資遣費,而非向個人或專業經理人索取資遣費 |
僱庸、承攬、委任如何區分?參考...
http://www.twlabor.net/phpBB2/viewtopic.php?t=2267 另,沒登記是指沒去經濟部辦理登記,還是連涉籍課稅都沒做?如果是後者,國稅局可以檢舉一下∼如果有登記涉籍課稅,那就算是小規模事業單位了 參考... http://blog.udn.com/ican168blog/1293342 |
引用:
我乾脆把案件說請楚好了! 大約有100個有錢人買了一整棟樓房,集資啊!其實就是休閒度假用! 可是要有人管理啊!所以就請了個總幹事!4個員工! 下面是勞委會公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勞動1字第0980130691號 主旨:預告訂定「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動基準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主旨:訂定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曾經本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經檢討與評估,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已無不適用之理由,爰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總幹事得罪人被掛了,新的總幹事上來就把老員工通通換掉,原則上它們因該要成立管理委員會的,可是他們通通是休閒度假用,所以大家都懶,管理人也懶,就沒有成立。 可是這樣就有適用法規的問題了!沒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不算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管理委員會,所以他只是個自治團體。 可是上面公告有問題...因為我前面有說,勞委會的公文上面說因為作業程序幕前尚未施行,可是他之前已經在多方公告了耶!現在說尚未實施,沒有公告喔!還要小弟去走一回公文... |
100個有錢人在集資請幾個律師出來處理,這樣不是比較省事
|
|
引用:
我寫的不好讓你會錯意,現在就是要為這些被炒魷魚的員工發聲...隨便解雇這樣對勞工太沒保障了!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4:08 AM. |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