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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六女開黃腔 男師夾捏鼻子判拘役
這樣就判拘役66天
這個老師的職業生命就此結束 就算管教過當 這樣的判決是否離譜?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0.08.31 07:20 am 台北市信義區一所小學六年級女學生,下課時疑對男導師講黃色笑話,遭導師糾正「女生講這種笑話,人家會認為妳很色」,並用手指夾了她鼻子一下,遭家長提出刑事與民事告訴;民事部分,台北地院認為導師是依教師法規定管教學生,違法情節不重大,判決女學生敗訴。 但刑事法庭的看法不同,一、二審認定女學生鼻子被夾後瘀青,導師構成傷害幼童罪,處拘役五十五天,得易科罰金;公然侮辱部分,一審判罰金六千元,二審改判無罪。導師不服,已上訴最高法院。 這件師生糾紛發生在前年十月間,下午學生打掃完畢在學校走廊聊天,一名李姓女學生指著另一名女學生問男導師,「老師,xxx是你的誰啊?」導師回答,「那是我堂妹」,女學生突然邊笑邊走過來說,「老師你有妹妹喔,男生不是只有一個弟弟(指男性的下體)?」圍在旁邊的學生聽了大笑。 男導師認為她的言行不當,馬上對她說「女生講這種話,人家會認為妳很色」,並用食指及中指夾了她鼻子一下。 女學生的父親是開業內科醫師,他和妻子認為女兒受到不當體罰及言語侮辱,即自己開立診斷證明,載明「病患自述在校無故遭老師不當暴力,建請校方或教育局查辦,避免病患身心再度受到傷害」,並在「病名」上記載「鼻部挫傷」及「焦慮症」。 女學生提告後,她父母非但依法擔任法定代理人,還聘請律師上法庭,除追究導師刑責,還要求賠償卅萬元及登報道歉。刑事部分,法院採信學生證人證詞,並認為女學生父親依法開立的診斷證明有證據能力,判決傷害罪成立。 民事部分,台北地院則認為,女學生的父親毫不避嫌,直接就女兒的「外傷」開立診斷證明書,未去其他醫院或專業診所就診及開立診斷證明,該診斷證明不足為證;而多位在場同學作證說,女同學被捏後鼻子有點紅紅的,但未達外力撞擊的挫傷程度,不構成傷害罪。 判決認為,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負有管教學生的義務,老師出於嚴肅態度管教學生,與一般人因爭吵而辱罵不同,導師基於教師的法定職責管教學生,縱使措詞失當,也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2010/08/31 聯合報】 |
引用:
這年頭家長要這樣玩的話也可以. 教師畢業評語把事情來龍去脈寫上一遍. 給下一位導師"預警" 並請之後的導師再"提醒"再下一位的老師. 看看最後是誰婊到誰. |
引用:
自己開診斷證明...內科醫生還可以診斷出有焦慮症就對了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
內科醫師開焦慮症算偽造文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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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這麼多證明其實就是想換錢阿 :stupe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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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獸家長...... :jolin:
不知道那位老師以後會怎麼去帶學生? 而那位學生以後又該怎麼去過她的學校生活呢? |
那個老師是有霸氣嗎,鼻頭碰一下就瘀青,內科醫生就可以判定焦慮症,這麼厲害 :eek:
看樣子,是碰到天龍人了 :jolin: 如果我是老師,碰到學生有這種家長,為了以後自己好過 大概就只敢販賣知識了,其他多餘還是免了 免得過度關心又造成人家的精神壓力 :jolin: |
我看起來像是『法律保障懂法律的人』的例子罷了,
那個老師想要為自己伸冤的話,最好也是用法律反擊回去。 |
老師應該可以反告家長誣告,讓怪獸家長得到教訓,要好好教育自己的子女,不是把責任跟問題都往別人身上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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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是不可思議, 專業修養蕩然無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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