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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烏龍 公平法修正險出錯(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19/4/25wke.html
時報【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立院昨日上午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正案,但到了下午卻發現三讀版本內容與經濟委員會初審內容截然不同,國民黨團緊急提出復議案,在傍晚經院會通過,才避免修法原意被扭曲。 公平交易法第21條條文修正案原提案人是國民黨立委趙麗雲,她主張應加重替****代言的名人事前查證之責,因此修法讓替****代言的名人,若廣告內容不實,也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委員會初審條文增訂「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趙麗雲提案原僅針對名人,但經委會初審該修正案當日,立院同時開審陸生三法,發生肢體衝突,趙麗雲受傷臨時請假,由丁守中暫代會議主席,委員會最後決議不分「名人」或「一般民眾」,只要替不實****代言者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立院昨日首先三讀的版本內容,卻改為名人替產品薦證****,除非「故意」有虛偽或引人錯誤,才必須與廣告主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換言之,只要「名人」堅稱自己非故意參與不實****拍攝,就不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趙麗雲得知此事,立即質疑立院「有人故意放水」,並提出查詢,經委會調查後宣稱,是在初審後整理條文時,將趙麗雲版本條文,誤植為公平會建議條文。 國民黨團得知此事,認為法案內容出現烏龍,立即提出復議案,要求更正上午三讀的錯誤內容,獲院會通過,才讓這場立法烏龍風波在還沒出立法院前得以平息。 ------------------------------------------------------------------------- 這到底是誰的錯? 1.誤拿錯版本? 2.故意拿錯版本? 實在搞不清楚流程到底是怎麼跑的? :confused: |
絕對是有毛吧
大概就是與會的立委趁提案者不在想偷改過關 |
就兩個可能
一、可能會損害某些人的利益,被偷換 二、那些人從來也沒認真在修法,不會弄到自己的條文搞不好來看都沒看內容也不一定,弄錯很正常的 |
引用:
1.問題是,誰能偷換呢?-----得利者都想換,這個無庸置疑了,我比較感興趣”誰動了手” 2.這種事如果失職,是不是說聲”Sorry,弄錯版本了”就可以沒事了呢? |
那到底現在是那個版本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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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網路上查詢結果,版本應該是 "****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 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而****薦證者的定義為─「指****主以外,於****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 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不限於名人代言,一般「素人」代言也將受規範。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19/today-t1.htm 上述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的增訂條文,原條文如下: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 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 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 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與 ****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 之****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150002&FLNO=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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