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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修什麼法....
日本.....
日本取消殺人罪追訴時效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0/04/27 16:03" (中央社記者楊明珠東京27日專電)日本國會通過有關殺人罪及致死罪等的追訴時效的修法案。殺人罪的時效撤除,殺人以外的致死罪,追訴時效延長1倍。這項修法今天由政府公告後立刻實施。 日本眾議院今天在執政黨民主黨及在野黨自民黨、公明黨等的贊成多數下,通過有關殺人罪、致死罪等的追訴時效修正法案。 日本政府今天之內公布該修正法,修法之後即日起實施。在眾議院院會召開之前,眾議院法務委員會(召委會)中午已全體一致通過相關的修正法案。 修法之後,追訴時效被撤除的是最高刑法判死刑的殺人罪及強盜殺人罪,現行時效是25年。 最高刑法判無期徒刑的強制猥褻致死罪、強姦致死罪的追訴時效,由現行的15年延長為30年。最高刑法判有期徒刑20年的傷害致死或危險駕車致死罪,追訴時效由現行的10年延長為20年。 追訴時效的廢除、延長也適用於到修法之前的時效尚未未到期的過去的案件。 日本參議院1日進行該修正法案的審議,14日參議院通過修正案之後,送眾議院審理。 追訴時效的廢除或延長,將導致尚未解決的案子的搜查時間延長,因此今後搜查單位能否妥善保存證據是重要課題。如果證據有誤、承辦人員繼續交接下去,可能會造成冤罪。所以,參眾議院的法務委員要求政府必須妥善保管證據。990427 |
台灣...........
速審法三讀 羈押8年為限 〔記者林恕暉、王寓中、項程鎮/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審判中刑事案件被告羈押期限最長八年;審判時間超過八年未能定讞者,被告可聲請酌予減刑;審判時間超過六年,更審三次以上,若有三次判決無罪,檢察官即不得再上訴,以避免纏訟並降低其對被告的傷害。 重罪羈押部分 訂定2年緩衝期 考量新制影響現行刑案被告羈押情況,重罪羈押部分另訂定兩年後施行的緩衝期,不得上訴部分也規定一年後才施行,以降低衝擊。 至於外界關注已被羈押一年多、延押三次的前總統陳水扁,並不受速審法的影響。 司法院刑事廳長林俊益昨天表示,司法院統計目前有三十人遭羈押超過五年、案件未定讞,司法院會利用兩年的緩衝期間加速審理案件。 最高法院:兩年內將清4500件積案 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指出,最高法院正積極清理積案,預計兩年內可解決近四千五百件積案,以落實人權、保障民眾權益。據最高法院統計,目前民庭積案約七百多件、刑庭約三千七百多件,民庭每月新收四百件,刑庭則每月新收七百多件。 總統府發言人羅智強表示,人權為台灣立國的根本,馬總統欣見我國的司法人權向前邁進,期許司法機關未來在處理刑事案件時,兼顧「妥」、「速」兩大目標。 昨日通過的速審法規定,被告在押的案件應該優先、密集、集中審理。重罪羈押部分,若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二審延押六次為限,第三審延押一次為限。羈押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應予釋放。 審理8年未定讞 被告得聲請減刑 速審法也規定,刑案審理自第一審起超過八年,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經被告聲請,若非因被告導致訴訟延宕,或有與迅速審判相關事項等,經法院認定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必要者,得酌量減刑。 除了對院方羈押權設限,促使法院加速審理刑案外,速審法也採納立委柯建銘版本,對檢方上訴權設限,規定當第二審維持一審無罪判決時,檢方要有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決違背判例等情形,才能提出上訴。 速審法同時規定,刑案審判超過六年且經最高法院三次以上發回更審,連同最後一次更審無罪判決在內,有三次以上無罪判決者,檢方即不得再上訴最高法院。該法條並規定一年後實施,讓審判中案件有緩衝期,使司法單位有足夠時間因應。 立委謝國樑、柯建銘都曾主張上述條文只要累計高院兩次以上無罪判決者,檢方就不得上訴最高法院,以減少檢方濫訴疑慮;但法務部認為如此放寬幅度過大,堅持須三次以上無罪判決底線不放。立委擔心法務部透過行政院提覆議,影響立法進度,最後依法務部版本過關。 |
沒辦法...
大官的案子 在大官"震怒"之下 破案都不會超過三天... 小老百姓的案子 在求助無門的情形下 只能一年拖過一年... |
自肥的法..
應該是留給牠們自己一條生路吧 |
其實是有必要修改限制年限的
我是指針對審判跟起訴這部份 別的不提,最有名的就是蘇建和案 幾個被告都被搞得人不像人鬼不像鬼 纏訟幾年不停押了又放,放了又押 前一陣子判無罪,人生也毀了,沒多久檢察官又再上訴 如果真是他們做的,一顆子彈下去還比較人道 都更幾審去了 :jolin: 不管實際上有最無罪都受到懲罰而且好幾次都無法定罪的被告 是不是真的有繼續耗費國家資源再去釐清他們有罪與否的必要性? |
還有地院搞了10幾年還沒判的 :stupe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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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會拖這麼久,就表示證據不夠充分,
限制檢方的上訴權限是合理的,不代表此法律就是縱放罪犯。 |
「羈押」跟「追訴權時效」根本是不一樣的東西吧 :jolin:
台灣的無限期羈押已經被詬病很久了 全世界只有台灣有無限期的羈押 人都還沒確定有沒有罪 卻可以關的比有期徒刑還久 早改修了 另一方面也是要求調查和審判可以迅速確實 沒什麼不好 |
引用:
+1.....標準的人治法律 羈押跟坐牢其實沒甚麼大分別 政治犯關到你老弱體衰再放你出來 殺人犯坐牢反而比較簡單,表現良好就可以假釋了 :think: |
唉.............修什麼法....
修這種 讓我不禁懷疑 這是為某人 所修的條款 不是為了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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