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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888 2010-03-14 02:16 PM

婦殺嬰輕判7年徒刑
 
法官輕判贈書 殺嬰51刀婦棄上訴


TVBS 更新日期:"2010/03/14 12:32"

台北縣板橋去年發生婦人殺害親生男嬰51刀的悲劇,震驚社會,而日前高等法院認為她深具悔意,輕判7年有期徒刑,法官還當庭勸簡姓婦人別再上訴,服刑後開始新的人生,並送她一疊勵志書勉勵自新。而簡姓婦人果然放棄上訴,還寫讀後心得寄給法官,表示自己失去後更懂得珍惜,會爭取假釋出獄回饋社會。

去年6月25日,令人痛心的畫面,4個月大的男嬰遭親生母親猛砍51刀,全身是血被送醫急救,但最後還是不幸慘死。

狠心的簡姓婦人因為外遇後懷孕,擔心生下的是情夫骨肉,竟然就猛刺兒子51刀致死,因此一審遭判處15年有期徒刑。

但高等法院認為她深具悔意,日前改為輕判7年徒刑,審判長宋明蒼還當庭勸簡姓婦人別再上訴,服刑後才能開始新的人生,更送給她《把這份情傳下去》、《步向內心安寧》等勵志書籍,勉勵她改過自新,而簡姓婦人果然就放棄上訴,並且對前夫表達深切的歉意。

婦人夫家大伯(2009.9.3):「(弟媳)在公司跳水塔自殺,有傷口沒辦法洗澡,也是我小弟在幫她處理,怎麼講,只能講痛心而已啊,想說對她這麼好,為什麼她會這樣?」

儘管前夫家人還無法諒解,但簡姓婦人寫給法官的讀後感想表示,她已經領悟到失去才懂得珍惜的道理,以後會好好珍惜自己的生命,為社會盡點微薄力量,也慶幸當初自殺沒有成功,現在還有夢可以追尋。

真心悔改不再上訴,連當初求處她無期徒刑的檢察官也放棄上訴,簡姓婦人因此判處7年定讞。也曾經經歷喪子之痛的宋明蒼法官感同身受,很欣慰能撫平簡姓婦人的心情,也希望她是真心悔改,出獄後再展開新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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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2 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3 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4 條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5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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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用274條嗎
5年以下又為何判到7年

271條最低10年以上耶

判7年再來個提前假釋
大概5年就出來了吧

Crazynut 2010-03-14 09:00 PM

看起來像是273條啊。

或許要累犯才會加重1/2,判到十年吧…

j6r6 2010-03-14 09:16 PM

刑法66條~~~~~~~

無顏月 2010-03-14 10:02 PM

引用:
作者gary888
法官是用274條嗎
5年以下又為何判到7年


不是哦,男嬰被殺死時已經存活四個月,不符合274條之構成要件。『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

引用:
作者Crazynut
看起來像是273條啊。
或許要累犯才會加重1/2,判到十年吧…


母親當場激於義憤而殺害男嬰,殊難想像男嬰犯了何種滔天之罪?一個四個月大的嬰兒根本就無責任能力可言。

引用:
作者j6r6
刑法66條

該婦人適用271條,至於法官判刑七年,個人以為請參照刑法57,59條。

AL 2010-03-15 06:32 PM

引用:
作者無顏月
母親當場激於義憤而殺害男嬰,殊難想像男嬰犯了何種滔天之罪?一個四個月大的嬰兒根本就無責任能力可言。

小弟猜大概是永無止境的"媽媽叫"
沒辦法睡又"媽媽叫"不止!.........不是每個人受得了!..... :stupefy:

Crazynut 2010-03-15 09:22 PM

我只是隨口亂說而已,經過樓上網友新解,愈看愈像273條。

法官解釋:哭叫聲太吵人→育嬰憂鬱精神狀態不正常→與義憤殺人接近?

我隨意亂解的,不要來告我啊。

porkron 2010-03-16 12:34 AM

我覺得PCDVD很多人不去考司法特考真是太可惜了 :jolin:

blackleo 2010-03-16 12:55 AM

引用:
作者porkron
我覺得PCDVD很多人不去考司法特考真是太可惜了 :jolin:



:laugh: :laugh: :laugh:

dddada 2010-03-16 01:25 AM

悔意跟懺悔是可以裝的
心有虧欠跟求贖罪,怎又會去求假釋 :nonono:

宗教害人不淺 :tu: ,讓人腦弱智化了

gary888 2010-03-16 01:31 AM

第 77 條 (假釋之要件)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
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
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判7年服刑滿1/2就可假釋

一條命就只值3年半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8: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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