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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樣不賠
http://news.msn.com.tw/news1617509.aspx
宏遠總共向11家保險公司投保,總投保金額高達39億,不過保的是純火險,沒有地震險,如果火災是因為地震引起,可能無法獲得賠償。宏遠副總向文桂:「操作工人可能操作不當,因為人員地震後離開了。」 廠方說,火警發生的時間,跟地震有段差距,也有可能是員工疏散時太過匆忙,有操作疏失,才引發大火。台南縣消防局長龔昶仁:「火警鑑定原因,如果正常案件一般都是7天,7天以內。」 到底火警是不是地震引起?由於關係著數額龐大的賠償金,消防人員說到目前為止,還不能確定。 換成意外險 如果因生病 導致發生意外死亡 是否也不賠? |
賠了保險公司自己就虧啦
人家又不是慈善事業 哪可能這麼簡單的賠錢 |
這一點應該是保險契約內的除外條款中明訂的,否則宏遠也不會這麼低調的找漏洞鑽,早就上訴了
不過保險公司的除外條款真的越訂越多,在這樣搞下去,以後大概只有自燃現象才能獲得理賠了 :tu: |
引用:
保險公司 就是這種咖小 收錢的時候賣乖 要賠的時候 就一堆意見 沒有能力 就不要跟大公司 訂合約.... 更何況又不是 詐騙保險金 當別人凱子就對了....那當初保險有三個小入用 建築又沒垮 還地震險咧 機車 :jolin: |
保險是分很細的一個行業,當初契約內容有的就賠,沒有的就.....
要賠又有個重點,事故原因, 如果是地震引起的火災就只能認賠了.... 但如果地震非主要原因就有機會 只好跟鑑識人員溝通溝通.... 迷:(你認真了=..=) |
引用:
不賠! 造成意外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因為生病。 以車禍死亡來講: 1.因為心臟病發導致倒在路中間被車撞死。 2.人好好的走在人行道被突如其來的車撞死。 保險公司不可能賠1.的,會看主力近因。 |
如果拿繳的保費去買樂透
各位覺得怎樣? 這兩種機率不知道改怎麼精算 |
條款裡面有規定
第三章 承保之危險事故及不保之危險事故 第3條 承保之危險事故 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 二、爆炸引起之火災 三、閃電雷擊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第4條 須經特別約定承保之危險事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除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外,不負賠償責任。 一、爆炸,包括火災引起之爆炸。 二、保險標的物自身之醱酵、自然發熱、自燃或烘焙。 三、竊盜。 四、第三人之惡意破壞行為。 五、不論直接或間接由於下列危險事故,或因其引起之火災或其延燒所致之損失: (一)地震、海嘯。 (二)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三)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四)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五)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六)恐怖主義者之行為。 (七)冰雹。 (八)機動車輛或其他拖掛物或裝載物之碰撞。 (九)航空器及其墜落物之碰撞。 因前項第一、二、三、四款所列之危險事故導致火災發生者,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5條 不保之危險事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不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因原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唆使縱火。但被保險人之家屬非企圖使被保險人獲得賠償金者,不在此限。 六、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
引用:
看完只有一個感想 幹~~要保險公司理賠 關卡真多 |
引用:
這契約很奇怪 一開始說保爆炸引起的火災 後來又說不保火災引起之爆炸 完全沒道理 除外條款這麼多 基本上有保跟沒保差不多就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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