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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有關超時工作的合法性,僱主只要給付加班費就可繼續壓榨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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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超時工作的合法性,僱主只要給付加班費就可繼續壓榨員工嗎?
由於朋友公司是台灣某知名太陽能大廠
如果在趕出貨的時候會要求員工超時工作 該公司上下班時間是:早上7點50分∼晚上5點10分 之後給員工休息30分鐘∼1小時,就直做到凌晨4點下班...... 這樣算了一下當天工作時間大約有15個小時........................................... 雖然沒有常常,但是某發性的某幾天還是會遇到 請問是不是公司只要給付加班費,員工就得乖乖配合? 抑或有給予加班費,該公司就無違法,員工也無法向勞工局舉發來遏止? 然後不配合的員工就得摸摸鼻子自行離職? |
發電業薪水最高
:confused: |
引用:
薪水21K,假日加班只有1倍,每天固定加班3小時 南部太陽能面板廠跟北部INVERTER廠待遇是差很多的... |
引用:
1.很明確的違反勞動基準法, 2.如果去勞檢單位檢舉,公司在六個月內不得對你有不利的處份,降薪,調動 3.勞動單位不得洩漏檢舉人的資料 4.勞工可以拒絕加班,但我真的覺得會被公司列入黑名單............. |
有給加班費算很好了,我之錢的工作,是責任制,常常做到晚上11~12點,沒加班費.......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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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都會要你配合公司,不配合下場都是黑掉.....
雖說大家都是為工作,但我想政府單位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才會讓他們無所懼 |
引用: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那六個月之後還不是得挨人資一刀 , 人頭落地... 台灣的勞基法就跟垃圾一樣 , 根本保障不了勞工權益.. |
唉呀呀, 這公司未免太直接了.. 我們公司都用非常委婉的勸導方式.
不但會讓你加班, 而且要填加班內容跟時間的重重限制會讓你自己放棄申請. 結果加班是自願的, 放棄要加班費的權利也是自願的, 屌吧. |
引用:
講的真實在. :think: |
1.勞基法第42條(不得強制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情形)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 僱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違反第42條者將依勞基法第77條處六月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2.勞基法第32條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 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違反第32條者處二萬元以下罰鍰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2:50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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