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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ps 2010-02-04 02:31 PM

美女房仲遭客戶性侵
 
看屋陷危險! 美女房仲遭客戶性侵
更新日期:2010/02/04 12:46

去年1月,新竹一名男子自稱要賣屋,找來漂亮年輕的女房仲託售,男子卻在女房仲到家裡看屋時,強押她到浴室,性侵得逞,幸虧女房仲機警打電話求救,男子才罷手;警方將他遭到移送法辦,法官審理後,判刑1年7個月。


房仲業者協助客戶賣屋前,通常都會親自先去了解狀況,但新竹一名美女房仲,卻因為這樣的「流程」,身陷危險!

去年1月,一名羅姓男子想賣房子,從廣告上找來年輕漂亮的女仲介,趁對方到家中看屋時,男子強押她到浴室性侵得逞,後來是女房仲機警,趁亂打電話求救,才讓男子罷手。

但羅姓男子卻在法庭上供稱,自己精神耗弱,藉此脫罪,而法官則調閱通聯紀錄發現,男子犯案後,還能打電話詢問股價,精神狀態明顯正常,判刑1年7個月。

只是,這樣的恐怖經驗,也讓暴露出女性看屋的危險性;事實上,女房仲被客戶性侵,不是第一次發生,該怎麼自保?警方建議,女性不要單獨赴約看屋,赴約前,先向左鄰右舍打聽客戶為人跟賣屋動機,甚至跟屋客戶洽談時,能把門窗打開,為自己爭取脫逃機會;懂得保護自己,才不會工作還沒接成,就先讓自己受害。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04/8/2007t.html
==============================================
玩小遊戲玩出興趣來了
請找出上述新聞中奇怪的地方
應該是兩'處'
大家玩玩吧~~~

uyfduyjhy 2010-02-04 02:37 PM

引用:
作者wangps
看屋陷危險! 美女房仲遭客戶性侵
更新日期:2010/02/04 12:46

去年1月,新竹一名男子自稱要賣屋,找來漂亮年輕的女房仲託售,男子卻在女房仲到家裡看屋時,強押她到浴室,性侵得逞,幸虧女房仲機警打電話求救,男子才罷手;警方將他遭到移送法辦,法官審理後,判刑1年7個月。


房仲業者協助客戶賣屋前,通常都會親自先去了解狀況,但新竹一名美女房仲,卻因為這樣的「流程」,身陷危險!

去年1月,一名羅姓男子想賣房子,從廣告上找來年輕漂亮的女仲介,趁對方到家中看屋時,男子強押她到浴室性侵得逞,後來是女房仲機警,趁亂打電話求救,才讓男子罷手。

但羅姓男子卻在法庭上供稱,自己精神耗弱,藉此脫罪,而法官則調閱通聯紀錄發現,男子犯案後,還能打電話詢問股價,精神狀態明顯正常,判刑1年7個月。

只是,這樣的恐怖經驗,也讓暴露出女性看屋的危險性;事實上,女房仲被客戶性...

嗯.....
性侵"得逞"
女房仲機警,趁亂打電話求救,才讓男子"罷手"。
結果到底是做了沒?

老柏(第二) 2010-02-04 02:39 PM

為什麼這樣才判一年七個月??有預謀的犯案不能判重一點嗎

cheneyen 2010-02-04 02:42 PM

引用:
作者wangps
看屋陷危險! 美女房仲遭客戶性侵
更新日期:2010/02/04 12:46
去年1月,一名羅姓男子想賣房子,從廣告上找來年輕漂亮的女仲介,趁對方到家中看屋時,男子強押她到浴室性侵得逞,後來是女房仲機警,趁亂打電話求救,才讓男子罷手。

***看太多?
邊作邊打手機報警比較刺激?

結冰礦泉水 2010-02-04 02:49 PM

引用:
作者uyfduyjhy
嗯.....
性侵"得逞"
女房仲機警,趁亂打電話求救,才讓男子"罷手"。
結果到底是做了沒?

本來要做第2次... (應該是這樣吧?)

wangps 2010-02-04 03:10 PM

小遊戲不好玩
每次在二樓就飆出答案 :D

是我們的國語教育出問題還是怎樣?
記者好像永遠都說不清嫌犯到底是得逞還是罷手
還說了兩次"xxx得逞,xxx罷手" :stupefy:

A ROD 2010-02-04 03:15 PM

第 二百二十一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四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記者大哥大姊 , 你都害我糊塗了

空空道人 2010-02-04 03:18 PM

引用:
作者wangps
小遊戲不好玩
每次在二樓就飆出答案 :D

是我們的國語教育出問題還是怎樣?
記者好像永遠都說不清嫌犯到底是得逞還是罷手
還說了兩次"xxx得逞,xxx罷手" :stupefy:

現在很多新聞都是兩三個人寫再兜成一篇
偏偏校稿跟沒校稿一樣
所以會有重複的部分
這篇寫了兩次大概就是兩個人寫吧

新聞看標題跟第一段就差不多了
後面都是廢話較多

wangps 2010-02-04 03:22 PM

引用:
作者A ROD
第 二百二十一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四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記者大哥大姊 , 你都害我糊塗了


如果法官沒有記錯法條
那似乎是猥褻得逞,但性侵不成功
靠這吃飯的記者,連話都說不清楚
要怎樣才好啊?? :think:

wangps 2010-02-04 03:27 PM

引用:
作者空空道人
現在很多新聞都是兩三個人寫再兜成一篇
偏偏校稿跟沒校稿一樣
所以會有重複的部分
這篇寫了兩次大概就是兩個人寫吧

新聞看標題跟第一段就差不多了
後面都是廢話較多


拼字數騙稿費也不用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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