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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中斷保費追繳?!
最近聽說又要漲健保,個人大概得又多支出1百多元,真是很難想像為何健保可以虧成這樣,錢真是越來越薄 :flash:
在奇摩知識找健保資料時看到的,有欠健保的網友可以參考看看,記得黑道高利貸的錢可以不還,欠政府的錢會很慘 :laugh: ------------------------------------------------------------------------ 評論對象: 健保中斷保費追繳?! 【健保欠費】健保局不會主動告知的合法省錢方式 - 欠費,撐的愈久省的愈多 請告訴身邊健保欠費的人 民眾欠繳健保費,依法規定健保局一律只能從最新當月份往前追繳60個月(相當5年)的健保欠費【並不是以健保欠費的總期數60個月追繳】 舉例:假設今天是98年1月份,身體健康收入不穩定的小王從民國90年1月份就沒有繳健保費,一直欠繳至今天,那麼小王就是96個月(相當8年)沒有繳健保費,依法規定健保局只能追繳從93年1月份到97年12月份60個月(相當5年)的健保欠費。 狀況1.假設今天是98年1月份,身體健康收入不穩定的小王從民國90年1月份就沒有繳健保費,小王於民國96年5月份開始工作,該公司就從96年5月份為小王繳健保費沒有中斷,今天小王(98年1月份)到健保局查詢健保欠費明細,那麼小王的健保欠費是剩下41個月(92年12月份~96年4月份),假設小王往後健保繳費正常沒有中斷,那麼小王到了民國101年5月份再去健保局查詢健保欠費明細,小王的健保欠費已經歸零(沒有欠費了)小王的健保卡恢復使用功能,小王之前的96個月(相當8年)的欠費完全不用繳,以健保局法定追繳60個月(相當5年)的健保欠費計算小王1個人604元x60月=36240元就不用繳了,如果含掛眷屬在內就省更多了。 以上的情況依此類推,只要開始正常繳健保費後,每經過1個月1個人健保欠費就免繳604元,如果含掛1~3位眷屬在內最多1個月可免繳604x4=2416元。 (健保欠費期間健保卡不能使用)所以如果是有欠繳健保費,但身體健康暫時用不到健保卡看病的人,可以先不用去繳清欠費,撐的愈久省的愈多,但是別忘了每個月要開始正常繼續繳健保費不要中斷。 不要去問健保局的人因為他們通常不會告知民眾省錢的方法,只要以前有長期欠繳健保費的人帶証件去健保局要求列印欠費明細表(免費的)這樣就可以比對。 以(98年1月份)去健保局列印欠費明細表的法定追繳欠費月份是60個月92/12~97/12依此類推(98年2月份)去健保局列印欠費明細表的法定追繳欠費月份是93/1~98/1,(98年3月份)去列印的法定追繳欠費月份是93/2~98/2 實例1.小張含掛2位眷屬法定追繳60個月積欠了7萬多健保費,開始正常繳19個月健保費後,之前積欠的健保費剩3萬多 實例2.小陳1個人法定追繳60個月積欠了3萬多健保費,開始正常繳17個月健保費後,之前積欠的健保費剩2萬多 重點1.(健保欠費期間健保卡不能使用)所以這樣的合法省錢方式只適合不常生病的人,欠費,撐的愈久省的愈多。 重點2.往後一定要正常按月繳健保費這樣才不會繼續欠下去。 簡單說就是現在正常按月繳1個月健保費,以前的欠費就少追繳1個月,這樣就可以免除分期付款的壓力。PS:但如果是急用健保卡看病的人就不適用。 建議未雨綢繆趕快現在從(98年1月份)當月開始正常按月繳健保費,繳1個月健保費(不要缺繳),以前的欠費就少追繳1個月,撐過60個月(相當5年)後,您健保的欠費就歸零也沒有滯納金的問題,若撐不過60個月中途要用健保卡看病,也能節省可觀的分期金額。 健保欠費期間,帳戶存款不要超過200元(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扣款) 相對於從來沒有欠繳健保費的投保人也不必覺得有失公平,因為欠費期間健保卡不能使用! |
引用:
不行吧 你一有工作或要加保時健保局就會寄補繳費單去你加保單位補之前的保費 不繳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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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錢繳健保了如何繳罰單呢? 現在這麼多人失業,政府都當人民是龜仙人可以不吃不喝ㄡ~ |
罰配偶 :laugh: :laugh: :laugh:
不婚教簡章開春特賣8折優待 教主萬歲 :D :D :D :D |
莫名其妙台灣醫療要負擔大陸民眾的健康
以後對岸重大疾病都來這邊觀光兼醫療 怎樣算都划算 |
引用:
這年頭的政府不知道在想啥,拿自己國家社會資源去貼外國人 :unbelief: 如果我去美國看醫生,美國政府需不需要幫我負擔部份醫療費用 :sleep: |
引用:
美國~你沒保險,就準備看急診吧~最後搞各呆帳給醫院就好阿~ 不過有時候急診的速度超慢~~可能會比正常掛號還慢~~看急診不一定比較快勒@@" PS:如果說有持續半年以上不在台灣的話,健保可以停繳的,印象中不會罰款,也不會追繳(如果追繳我要罵三字經了,我兩年多沒繳了) |
引用:
要去辦理停保,否則就當你繼續參加健保,當然也會追繳。 http://www.nhi.gov.tw/information/N...asp?News_ID=736 |
引用:
急診-檢傷分類 第一級:生命徵象不穩定,有立即生命危險 第二級:生命徵象不穩定,嚴重疾病或外傷,有生命危險,暫不危及生命。 第三級:生命徵象穩定,但病情有可能惡化有急診處理之必要 第四級:生命徵象穩定,短時間內病情惡化的機會不大,可延後處理或勸說去看門診 在國外小病小痛濫用急診可是有可能會被醫院請出去或長時間棄置在一旁最後隨便派個護理師打發你 就算去申訴也沒啥人會理你 那像我們還會上新聞報導一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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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呀!英國醫生屌到即使是新加坡總理李光耀的妻子中風,還是說早上才能做檢查,逼得李光耀直接連絡英國政府動用特權,才能在90分鐘後確定是腦中風... 隔天李光耀就嚇得直接包機回新加坡了,根本不敢讓妻子在英國接受治療。 其實這就突顯李光耀沒有國際常識的地方了,一般來說大多數的國家,公立醫院都是最爛的,像日本台灣新加坡這種地方只能算是特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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