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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歌放自己blog 竟遭MUST告發侵權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4944738.shtml
【聯合報╱記者何定照/台北報導】 2009.06.05 06:51 am 在部落格放上自己創作的詞曲、自唱自己專輯裡的歌,也算侵害著作權,得強迫關版?創作歌手謝和弦近日親身經歷此事,「真是超幽默!」 二十二歲的謝和弦,今年初發片,將專輯歌曲貼上設在無名小站的部落格,未料五月時被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告發」所播音樂侵害著作權,並在兩天後遭關版,對方還正色說「未經授權而擅自公開使用歌曲,請多留意。」 「詞曲都是我寫的,歌也是我唱的,還要經過我自己同意來授權?莫名其妙!」謝和弦說,追問下,他才知自己在隸屬前經紀公司期間,公司以他個人名義申請成為MUST會員,著作權自此受MUST「保護」,才會發生此一荒謬事,但他從未從MUST收到任何錢。 謝和弦說,他告訴MUST他就是創作者,並退出MUST會員,才恢復部落格。但他還是納悶,為何MUST在檢舉侵權前,不先檢查部落格主是否就是創作人,「這是他們的漏洞」,還害他成為部落格平台劣質會員。 MUST法務授權副理許郁林指出,四月底著作權法通過ISP責任法案後,各ISP業者都應注意部落格使用者有否侵權,違者即移除;若部落格主就是創作人,「基本上不會移除」,但仍須注意著作權擁有者是否包括公司、共同創作人(如歌詞),否則仍涉侵權,何況「只要成為我們的會員,權利就應交給我們。」 謝和弦現屬公司亞神音樂的經紀人Yoko指出,亞神並未加入MUST,也支持謝和弦退出,因為MUST是「著作權仲介團體」,理論上雖會向著作權使用者收費,所得和著作權擁有人「拆帳」,但會先向「公司」會員收高額會費,個人會員則免收錢,他們覺得會費那麼高,「拆帳費」卻可能僅一點點,很不划算,因此未加入。 ======================================== MUST越來越扯了............... |
引用:
吃相還真難看.... :stupefy: 眼睛裡只看到錢,保護音樂也只是藉口而已! :jolin: |
著作權勒索團體吧...
怎麼感覺跟大陸的城管有點像.... |
在工作場所聽正版CD挨告,公車上司機聽警廣音樂也挨告,本以為已經很沒道理了,可是與這則新聞一比,原來前面2狀況還算小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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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勒索團體+1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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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土匪嗎.. :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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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炒知名度吧
公司幫他加入會員 這類事可能很自然 不然就不要參加公司 |
當事人告MUST如何
畢竟已經妨礙到他的名譽了 |
這真的夠扯∼
創作者自己開的部落格還「侵權」?笑死我也∼ :laugh: 這群人是缺錢缺瘋了嗎? 謝和弦的部落格在他發片前我就去拜訪過了, 他的確還滿有想法跟天份,也是一個基督徒,很不錯∼ |
引用:
============================ "只要成為我們的會員,權利就應交給我們" MUST有告人跟收錢的權利 ============================ "但他從未從MUST收到任何錢。" MUST可沒有將告贏的錢分給會員的義務 ============================ 所以所謂的會員不過是他們的生財工具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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