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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為夠醜, 援交緩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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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夠醜, 援交緩刑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509/4/ytp6.html
引用:
^^; 真不知道該說什麼好了... |
引用:
帥的找去關肛肛好? :p :p :p :p :p |
我一直搞不太懂
****雙方是哪一方有罪 ? 犯哪一條 ? |
被判刑的主要是因為女方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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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欺騙對方感情,雙方約定一次的價值,交易後兩不相欠→**** 欺騙對方感情,女方允許男方終身專屬交配權,男方讓女方分享所有事物→嫁入豪門 |
這新聞有斷章取義的嫌疑,
第一名被告重判的關鍵是緩刑期間再犯, 而且被告庭上否認有****易,抗拒從嚴~ 另一名輕判的關鍵是無前科, 而且懂得在庭上博取法官同情, 跟醜不醜其實關係不大~ |
引用:
引用:
感覺上..通通都先緩刑吧...去吧..跟美醜無關... |
法官對於解釋法律條文和處理刑事訴訟肯定比我們強
但是法官對於辦別有罪無罪的能力卻不一定比我們強 所以才常常有天才級的法官,做出天才級的判決。 |
台灣有腦殘的法官已經不是新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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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看前因後果... **客上聊天室公開徵求援妹, 或援妹找人包養 => 還不必成交就有罪. 違反兒童及少年****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 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易之訊息者,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得處徒刑或罰金。" 反之, 兩人發生關係之後**客拿錢給援妹 => **客無罪 (但是會被帶到警察局做筆錄, 通知家人), 援妹有罪 (****易). 而關於援妹違法的原因是: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或媒合賣***而拉客者。」 所以見面之後, 如果兩個人一見鍾情發生關係, 沒有把錢從自己的皮包掏出來給對方 => 這叫做一夜情, 合法. 或者, **完不付錢, 這樣就不是性交易 (好孩子千萬不能學... :D ) 最後, 如果繼續寫下去教人如何****易也有罪, 所以不能寫下去了 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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