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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發票請款買儀器 教授被訴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419/4/xkhi.html
假發票請款買儀器 教授被訴 更新日期:2008/04/19 04:33 陳志賢台北報導 前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光電科技研究所所長曹士林,因涉嫌在三年內,利用十三件國科會與教育部補助研究計畫案,找來大批研究生向廠商索取一百五十六張假發票,浮報金額一百廿八萬餘元,採購十七項私人研究儀器。台北地檢署十八日依偽造文書、詐欺罪嫌起訴曹士林。 另調查局懷疑,曹士林自九十一年至九十五年間止,向國科會、教育部申請補助十三件研究計畫案,但曹士林利用職務機會,找光電所大批研究生、助教等人,充當人頭,虛報助理費用、獎學金及薪資,計二百六十一萬餘元。檢方認為罪嫌不足,予不起訴。至於幫曹士林找發票的十八名研究生、與泰華科技等十九名廠商,檢方均給予緩起訴處分。 起訴書指出,曹士林係師大光電所教授,並在九十二年八月至九十四年七月間兼任光電所所長一職。 九十二年至九十五年四月間,曹士林向國科會申請經費,執行十三個研究計畫案,曹士林明知依國科會規定,購買儀器需另行申請研究設備費,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購,所購置之設備需列為學校財產。 但曹士林為了規避規定,並且將採購儀器納入他個人所有,遂以指示十六名光電所研究生,分別向泰華科技等商家,以小額購買光電零件、器材耗材,索取超額發票,甚至為了規避採購法之規定,刻意將購買金額切割至一萬元以下。 曹士林購買光電零件金額達一定額度後,即購買光電儀器,將發票交給學校核銷,但卻不將儀器交給學校,登錄為學校財產,而是作為私人研究使用;估計曹士林共向十餘家廠商,取得一百五十六張發票,不實核銷一百廿八萬四千零一十三元。 ===== 這種事似乎在學術界已司空見慣... 不過小弟很納悶以下這段 檢方認為罪嫌不足,予不起訴。至於幫曹士林找發票的十八名研究生、與泰華科技等十九名廠商,檢方均給予緩起訴處分。 既然主謀罪嫌不足 予不起訴了,那其他的幫兇卻緩起訴?? |
很合理啊,錢入私人口袋實質補貼的人無罪,職責所在搜集發票的人有罪,
這就是台灣,樓主有何想不通的?? |
引用:
應該是有兩個犯罪事實。 1.浮報薪資部分,不起訴。 2.找假發票部分,起訴。 同時找假發票部分,研究生與廠商緩起訴。 |
引用:
Yes... 台灣司法要彰顯,要慢慢變成公義社會... 就是該把這些起訴才對! :tu: |
依照新聞的內容來看
前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光電科技研究所所長曹士林,涉嫌二個案件 一、第一個案件 就「涉嫌在三年內,利用十三件國科會與教育部補助研究計畫案,找來大批研究生向廠商索取一百五十六張假發票,浮報金額一百廿八萬餘元,採購十七項私人研究儀器。」的部分 檢方的處理 (一)針對曹士林:台北地檢署十八日依偽造文書、詐欺罪嫌起訴曹士林 (二)幫曹士林找發票的十八名研究生、與泰華科技等十九名廠商:檢方均給予緩起訴處分 二、第二個案件: 就「另調查局懷疑,曹士林自九十一年至九十五年間止,向國科會、教育部申請補助十三件研究計畫案,但曹士林利用職務機會,找光電所大批研究生、助教等人,充當人頭,虛報助理費用、獎學金及薪資,計二百六十一萬餘元」的部分 檢方的處理 針對曹士林:檢方認為罪嫌不足,予不起訴 三、 新聞所說的「幫曹士林找發票的十八名研究生、與泰華科技等十九名廠商」處以緩起訴處分 不是針對第二個案件的處理 所以沒有發生「教授不起訴,研究生卻要緩起訴」的情形 |
引用:
好酸啊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你講的是媒體辦案吧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
沒幹過這種事情
就沒念過研究所 上面這種還不算真正A錢 畢竟只是五鬼搬運買儀器 薪資部分要看他錢是否掉自己口袋 還是變成私房錢 :D :D :D |
以前部隊每次出車禍的時候大家都要扮上幾個月的和尚(剃短髮+吃素), 不知道這樣做又算是什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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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了解了...所以您的意思是第一個案件算是尚在審理囉 :ee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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