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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高手請進,有問題煩請解答!
情況:假設一位公職的科長,自已為研習活動的主辦人,叫底下的職員充當講師上課,再以自己的名字簽鐘點費請領單,將鐘點費匯入自己郵局的帳戶。
問題1:請問這位科長有沒有犯罪?是否犯了「以職務之便,不當詐取財物?」 問題2:假設有罪,請問這位科長如果說這是行政慣例,是否免起訴或緩起訴? 問題3:假設有罪,但如果這位科長辯說已將鐘點費領出,並以現金直接交給上課的職員(但沒有現金簽收單及目擊證人為證),這樣科長是否會被判無罪?如果還是有罪,這位被指派去代為上課的職員有沒有刑責? 謝謝您!感激不盡! |
首先
這樣的活動要結案的話 應該都要附上課用的講義,資料,簽到冊,... 最重要的應該還有活動照片 所以囉 找一下照片 問題1:請問這位科長有沒有犯罪?是否犯了「以職務之便,不當詐取財物?」 ......絕對有罪.至於是哪一條罪就不一定了,重的話可以是貪污. 問題2:假設有罪,請問這位科長如果說這是行政慣例,是否免起訴或緩起訴? ......絕不是行政慣例.至於是否免起訴或緩起訴,就要看您的証據齊不齊全. 問題3:假設有罪,但如果這位科長辯說已將鐘點費領出,並以現金直接交給上課的職員(但沒有現金簽收單及目擊證人為證),這樣科長是否會被判無罪?如果還是有罪,這位被指派去代為上課的職員有沒有刑責? ......法律是要証據的,科長提不出簽收單及証人就無法証明職員有收錢.被指派去代為上課的職員不會有事的. 我不是法律高手 我只知道要收集証據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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