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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不是應該把抓到的毒蟲也吊銷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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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應該把抓到的毒蟲也吊銷駕照?
今天蘋果...:
9歲童遭車撞 折腰死 駕駛毒癮發作肇禍 現場悽慘令人不忍 毒蟲一旦發作,駕駛車輛根本跟路上凶器沒兩樣... 若是能夠把抓到的毒蟲通通吊銷駕照...至少路上會平靜些吧... |
吊銷老實說用處不是很大吧!
一堆人被吊扣吊銷還不是照樣上路,反正就是賭一把...........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K004001235 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 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 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 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 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 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 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 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 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
多請些便宜臨時工設臨檢關卡.一堆人會想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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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就唯一死刑比較實在......
生平最恨毒蟲= = |
沒駕照還是可以開車阿.....(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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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某大的簽名檔: 捉起來關到死~~ |
0. 殺人償命, 欠債還錢才是公平正義.
1. 用汽車把這毒蟲拖著環島一周. 2. 執行連坐法, 把授意釋放毒蟲的人渣也拖去環島一周. 斬業非斬人, 殺生為護生. |
裝個電擊GPS在身上~或植入腦中
只要移動速度超過40KM/h以上就自爆而死 毒蟲:那搭車咧? 謎之音:誰裡你啊 |
引用:
有人在呼喚我嗎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小弟前來報到 |
引用:
+∞ 販毒、賣毒的都死刑 :tu: 不用再搞什亂七糟沒有真正實效的勒戒了 :think: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5:14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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