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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懂法則的前輩幫個忙…關於離職的保密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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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懂法則的前輩幫個忙…關於離職的保密切結書
請各位提供意見給我,好嗎?
目前從事的是貿易相關的工作,近來要離職了,卻給了我一張「離職切結書」要我簽名。 內容:決不洩露公司營業秘密及在二年內不得從事相同業務及產品工作,否則,願賠償公司要求之損失。 我在新人時,很確定並沒有告之我或書面聲明有此一切結,需在離職後簽定。雖然離職後,我並不想至競爭同業的公司跳槽洩密,但仍有可能繼續從事貿易相關工作,因此實在不願意簽此切結。 請問: 1.請問有無相關法則或勞基法有條款讓我有權拒絕簽此一切結書呢??? 2.請問有無相關法則或勞基法有條款表示資方有義務開立離職證明書呢??? 我有打電話至勞基法權益促進會,得到的答案卻相當模糊,只說因事先資方未在新人時聲名,我有權不簽,但可能被資方變相刁難(譬如不發「離職證明」讓我在進新的公司時,因沒有前公司人事相關單位的佐證我的確在某部門做某項工作過,勞健保加退保只有任期,無法佐證我的資歷) 煩請給我些意見好嗎?謝謝 :) |
營業秘密不能洩露, 這點沒問題.
不能從事相同工作, 這個除非對方在你離職後仍付給你薪水, 否則沒有效用. |
還有一種...其實你是被炒魷魚...但公司卻要你簽"自願"離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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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會偷偷把競業禁止條款加在保密協定裡
一般都是在新人到職時簽訂 離職時要你簽....可以拒簽 另外,公司不得拒絕發給離職証明書(公司有義務在員工要求時,於離職當日發給離職証明書) 你的重點要放在....是否有完成交接動作 只要你的帳和業管有完成交接動作,就ok了,你自己一定要有一份明確的正本留底 一般來說,競業禁止有幾個認定成立,而且必需是勞資雙方認同才能生效 勞資雙方無法認同時,且不能以此要你離職,如果調動你的職務仍需符合調職五大要點... .要有掌握相當的商業機密.....一般是高階經理人.或研發人員 .勞資雙方皆認同 .不能造成員工謀生問題(憲法保障求職權) .利益均等 拉回來....如果不會影響你的未來,簽了不會撕破臉,如果極有可能影響你的未來,記住一句...競業禁止條款有著...勞資雙方認同為前題,這個是不能強迫簽的.....簽了,就代表認同了 |
請問你在公司呆多久啦.足夠時間獲取重要職業機密嗎?
若是時間不長.洩露公司營業秘密就不成立.簽吧"廢紙一張 |
內容:決不洩露公司營業秘密及在二年內不得從事相同業務及產品工作,否則,願賠償公司要求之損失。
公司的老闆是豬頭....這是公司機密不得外洩 去yahoo找"競業禁止條款" 有一些說明.... 如果要求"二年內不得從事相同業務及產品工作" 那就請公司再付這2年的薪水...(不是全額...) 樓主這兩年就去賣鹹酥雞..... |
依勞基法公司是不能拒發離職證明的, 勞工局只是想吃案而已, 才會給你不明確的答案.
如果公司因為你不簽, 就拒發離職證明, 請你去勞工局申訴, 並且要求進行勞動檢查. |
不得洩漏營業機密是OK的.但是禁業部份就都違法,(可是臺灣似乎沒有制訂禁業相關法令)
"在二年內不得從事相同業務及產品工作,否則,願賠償公司要求之損失。" 肯定是豬頭中的豬頭訂的契約.離職的都去要飯算了. 以前曾詢問禁業條款得到回覆也是含糊不清.這些單位基本上都瀆職了. 如果這些單位能像交警般早中晚取締.就不會出現一堆違法的不平等契約 依據國外禁業條款的範例中是有限制 禁業種類, 禁業時間,禁業地域範圍,以及每月支付1/3~2/3 薪資或合理報酬給離職員工作為禁業補償.看看臺灣哪家企業有這樣做的. 全拜國內死人單位.摸覽趴所賜. 臺灣的禁業契約,都違反公平原則,這已觸法無效.不過簽了若某天上法院,不幸遇到的法官是大豬頭. 可能拖拉個半年.還被凍結財產,假扣押.倒楣些還會敗訴.那就幹死了. 臺灣法律沒有辦法給您實質幫助. |
引用:
老闆有專屬的法律顧問,還是小心點好.... 呆了將近一年半了。 ******謝謝各位的回應及意見!!!…感謝******* :p |
放心啦!我記得好像是信義房屋吧(不敢確定)!一個仲介員跳槽到另一家房仲業,並帶走了他的人脈關係,也是有簽這個競業條約,信義當然就告那個仲介員,而當然官司信義輸了,報聞有報,你可以去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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