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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那個什麼競業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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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那個什麼競業條款?
假設A是老闆,已經經營一個網站一年以上,
B是友人,因為有相同興趣而加入他,成為他公司的職員, B覺得目前的不夠好,想協助他改版, 但是萬一A到時覺得不滿意,但是B仍想繼續經營, 這樣B如果自己另外出來經營一個同性質網站, 是否有違反競業條款? 這個競業或什麼條款,是否有明文規定一定條件才能符合?例如: 1. 是否有簽才有算? 還是進一公司就算? 2. 職員是否必須做滿幾個月才算有效? 難道才做不到半年也有效? 3. 假設一個boss經營5個網站: 甲乙丙丁戊, 但員工都在同一辦公室上班, 假設職員B是在負責「甲」,且B已做滿3年,也簽了那個什麼條款, 然後離職自己出來做,那他是否連「乙丙丁戊」都不能碰? |
經營網站不是什麼專門技術也不具獨特性
提不上競業條款 以後問題點皆同上 短期且粗略分工之技工非具有該前公司訓練之專業技術 不影響原公司之市場岐異性 |
原則上競業條款是違反勞工工作權的,勞工可以主張該條款無效。
不過,如果資方有在競業條款下附上限定期限內可以支領生活輔助金之類的,那資方是可以藉此要求勞方不得在有競爭關係的敵對企業內任職的。 資料來源:以前找的記憶(所以說相關規定可能修改,也可能因為人老而記錯了... XD ) |
如果你不是top掌握很多關鍵技術..專利權
不用想那麼多 否則一堆高階人才整批挖角...也不見有人被告 放心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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