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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kei10 2007-04-22 06:10 PM

管委會有這樣的權限?
 
事情是這樣 家中買了個車位 當初付了比別的車位多的價格 這車位也比別的大 所以拿來停家中的兩台車停兩台車後並無訪礙到任何車輛之進出 但管委會決議說一個車位只能停一台車多的就要強制上鎖並付1千元才能解鎖 我查了內政部的規定並無這條 請問要真是執行訪礙到我家的車子使用有辦法解決嗎?

kiddgogo 2007-04-22 06:12 PM

跟他說這麼多,告死他
付多的錢
沒讓權益喪失

yuhsheng 2007-04-22 06:31 PM

有類似判例,依其精神,你要怎麼停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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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停車位停機車 有何不可?

【記者許聲胤/台北縣報導】

台北縣林姓三重市民購得住處大樓地下室汽車停車位,用來停放兩輛機車,卻遭社區管理委員會阻止並取消磁卡而無法出入;林一狀告上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認為停車位確為林所購得,判決管委會敗訴。

林姓市民在三重市三和路太平洋花園廣場購得地下室停車位,但因沒有汽車可停放,就用來停放他的兩輛機車,每月也按規定繳納二百五十元的汽車停車管理費。

但社區管理委員會認為他沒有按社區所訂立機車管理辦法,也未繳納每月一百五十元的機車停車清潔費和維修費用,除阻止林的機車停放在汽車位上,還取消林進出地下停車場的大門感應卡。

林姓市民認為權益受損而控告管委會。管委會法定代理人指出,停車位是所有住戶共有,林雖出資購買停車位並有權狀為證,但並非林所專有;且依社區規約和買賣契約書明列為分別共有並共同管理,社區管委會有權處分該不符合規定的停車位使用。

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林姓男子均按月繳納停車位管理費用,且未影響其他車位使用權人的行使,基於原告在停車位的所有權狀確定,管委會阻止林出入的行為不合理;而機車停車辦法只對在地下室無專有車位者發生效力。
【2005/11/09 聯合報】

306 2007-04-22 06:35 PM

你付了金額買的停車位怎麼使用是你的事情~~

只要沒有妨礙到別人或使用到公共土地~~

管委會都沒辦法作出妨礙你出入的事~~

但是使用到公共土地你就沒有立足點了喔~~

建議跟管委會討論清楚~若沒有使用公共土地卻堅持只能停一台車輛~~那你就把所有停車格的車輛數量記下來~~那怕是多一台摩托車也要他滾出去~~

但如果有使用到公共土地的話~~建議把停車位置方式固定~~看是要買下來還是要付一些公積金~~太機車的話就請管委會將當初購買停車位多餘的錢歸還~~把計價方式改為一格~而不是一坪~~


先前朋友有遇到這樣的事~~後來丈量後確實沒有動到公共土地~也不影響所有人出入而歡喜落幕~~

cucubird 2007-04-22 06:57 PM

...管委會法定代理人指出,停車位是所有住戶共有,林雖出資購買停車位並有權狀為證,但並非林所專有.....

馬的嘞...買了停車位還不是專有....那是買心酸的喔...
我姐住的那棟...如果有人亂停車...停到住戶私有的車位...
直接叫拖吊車拖走...不廣播的...
也有人買汽車位..然後靠牆邊停自家的機車..
後來討論出來的公約是...自家停車格內..要停幾台都不管
停車格外..只要亂停就上鎖....就連腳踏車都一樣....

不過....停車格還會畫到可以停兩輛車...
這是車太小(兩台smart?)
還是格太大...(能停3.5t..?)

養樂多優酪乳 2007-04-22 07:23 PM

引用:
作者cucubird
...管委會法定代理人指出,停車位是所有住戶共有,林雖出資購買停車位並有權狀為證,但並非林所專有.....

不過....停車格還會畫到可以停兩輛車...
這是車太小(兩台smart?)
還是格太大...(能停3.5t..?)

我也很好奇那種停車格一個可以停兩部車
樓主可以PO個照片嗎???

avq522 2007-04-22 08:25 PM

管委會,應該沒有這樣的權限來處理樓主這件事
且買車位,其實已經內含公設面積....而不是單純的停車格的面積
管委會如果真的要這樣做,那建議樓主告上法院...

九等生 2007-04-22 09:03 PM

只要有占到公用的地方,二台是不可以的
如果沒占到,你愛怎麼停是你的事
但是管理費,你要交二台的份

jojoosn 2007-04-22 09:31 PM

建議樓主去地政事務所調出貴社區的建設藍圖及土地謄本比較你的使用面積。
有些不肖廠商會將呈到地政事務所存檔的藍圖停車格的面積修改,與實際不符。呈報上去的停車格都只能停一台車的面積,等審核過了,再私自將面積加大,欺騙客戶說可以停兩台汽車加價販售。
建商房屋賣屋時不告知,,住戶這邊如果跟管委會有這種糾紛,因為跟地政事務所存檔藍圖不同,就算私自佔有公共面積,但是建商直接關門另起爐灶,住戶投訴無門,求償不得常會吃虧喔!

usam 2007-04-22 09:36 PM

別怕麻煩,尋求法律途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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