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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virus已經犯了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妨害秘密罪)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709756)

qqqaaa330 2007-04-08 12:24 AM

tvirus已經犯了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妨害秘密罪)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妨害秘密罪)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明知為前二項或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306032308811


請別以身試法唷~~~
星期一就會去報案了
順便針對剛剛打電話來我家鬧的兩通電話報案
這都是找得到的唷~~~

屏中的學長有
行政院長蘇貞昌
前內政部長蘇嘉全(認識!)
國防部長李傑
文建會主委陳其南
高雄市警局副局長(認識!)

還有很多不及備載

我相信警察一定會處理的
若不處理就往上提報~

剛剛打的兩通電話我一定會找到發話人的唷~

qqqaaa330 2007-04-08 12:37 AM

最佳解答發問者自選 回答者: gravity425 ( 初學者 5 級 )
回答時間: 2006-05-11 11:59:50
[ 檢舉 ]
如果只是公開姓名,對方可以辯解是同名同姓的人,當然對方也得真的可以找出一位這樣的人來反證,不過,只有姓名好像還構不成個人隱私。
但是,如果對方將姓名與聯絡方式連結在一起,那就肯定觸法。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I0050021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個人資料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 個人資料檔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 電腦處理: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
四 蒐集:指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而取得個人資料。
五 利用: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內部使用或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六 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七 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個人:
(一)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二) 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三)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 。
八 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九 特定目的:指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 5 條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處理資料之團體或個人,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其處理資料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人。

第 6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第 三 章 非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
第 18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
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三 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四 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五 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第 四 章 損害賠償及其他救濟
第 28 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第 29 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 五 章 罰則
第 34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
下罰金。
第 36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41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

michael2000 2007-04-08 12:41 AM

事情是你先鬧大的吧,收不了尾就搬出法律,真正欺人太甚。

wayDX 2007-04-08 12:44 AM

搞笑阿 那些資料還不是你自己公佈在網路上的

又沒人去駭你電腦~

不過打電話去問後問後也太過火了一點~

qqqaaa330 2007-04-08 12:47 AM

引用:
作者michael2000
事情是你先鬧大的吧,收不了尾就搬出法律,真正欺人太甚。


誰鬧大!?
是誰先開始投票發難的?

況且我本來說的就有道理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d.php?t=708802

反正有人已經觸法了
而且甚至有人因為我的地址及電話被公開而打騷擾電話
(tvirus有教唆他人騷擾之嫌)

qqqaaa330 2007-04-08 12:50 AM

引用:
作者wayDX
搞笑阿 那些資料還不是你自己公佈在網路上的

又沒人去駭你電腦~

不過打電話去問後問後也太過火了一點~


我公佈在網路上但是我有同意公開在PCDVD嗎?
完全沒經過我的同意就把我個人私秘的資料連結貼在網路上
這就很明顯的犯法了
而且是刑法!


沒關係
任何電話都有通話紀錄可查
就算是行動電話的隱藏發話號碼功能也是一樣
只要警察去函調閱通話紀錄
依樣可以找得到
除非是用王八機~就算找到了也非本人

我後來想通了
也把電話掛回去了
盡量打沒關係~打越多死越多

michael2000 2007-04-08 12:59 AM

就算你說的有理,非當事的眾網友又沒得罪你,幹嘛把大家拖下水。

qqqaaa330 2007-04-08 01:04 AM

引用:
作者michael2000
就算你說的有理,非當事的眾網友又沒得罪你,幹嘛把大家拖下水。


所以我知道我這樣的行為是錯了
也已經在別的發文解釋了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d.php?t=709748

我不會再以匿名喜版的方式報復小白了
你大可以放心

我只是一時氣不過
他們發起投票公審我
還在討論串批鬥

明明我說的有理
也提出證據證明我說的是對的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d.php?t=708802
他們還是執迷不悟

florance 2007-04-08 01:10 AM

……………唉……………
這算什麼…

Walter588 2007-04-08 01:11 AM

文建會主委現在不是陳其南了

請查證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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