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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兩次誣告他人,卻只輕判九個月緩刑三年,公平嗎?
劈腿女裸身在床 誣告男迷姦判刑
【聯合報/記者劉明岩/花蓮報導】 2007.01.09 04:16 am 台北市蘇姓女子被男友撞見她劈腿,裸身與陳姓男子同床而眠;她為解決感情糾葛,竟控告是被陳姓男子迷姦,最後被法院揭穿,依誣告罪判刑9個月、緩刑3年。 23歲的蘇姓女子,住在男友位於花蓮市建國路的房子。前年元月某日上午男友撞門後,竟發現她裸身與陳共臥在床,男友先毆打陳姓男子,蘇女則控告是陳下藥迷姦她。她聲稱與陳只是「普通朋友關係」,陳姓男子找她聊天時,拿一瓶插好吸管的鋁箔裝飲料給她喝,並藉口上廁所,後來她就覺得頭暈,不省人事。 檢方偵查後,採信蘇女的說法,依以藥劑強制****罪嫌將陳姓男子起訴;但花蓮地院審理後,判決陳無罪,蘇女上訴花蓮高分院,被駁回確定。 獲還清白的陳姓男子,對蘇女提起告訴,花蓮地檢署偵辦時,她供認父母認為她劈腿「傳出去會很不好」,她才誣指是被陳下藥迷姦。 真相在此! |
樓主該不會是強者我朋友吧
講的這般義憤填膺似的~ |
在某方面上來說那女子也算情有可原吧...在緊急狀況下..人有時會說出一些奇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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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女生很多啊,怕傳出去難聽自己劈腿就先說別人不愛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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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正常阿,這種不算惡意污告,且急情下做的行為,讓人受到嚴厲的刑罰,會毀掉人的一生。 被害人應該提民事上名譽的實質賠償比較好 |
甚麼叫情有可原
要是我是法官 直接判這女的去浸豬籠了... |
都快結婚了,這樣對兩個男的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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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喔 眼睛都沒睜清楚 真是情何以堪 :jolin: |
前幾張真相還OK,最後一張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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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照片是同一人嗎= =|...差很多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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