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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站上有人從事IT或MIS相關的工作 卻不需簽"競業禁止條款"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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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上有人從事IT或MIS相關的工作 卻不需簽"競業禁止條款"的嗎~?
小弟很好奇..
若簽了那約(大多是離職後兩年時間不能從事相關行業的工作), 那不就等於打斷了自己的一條腿, 沒路可走嗎~? :jolin: 若是coding或是IT.. 有沒有哪家的IT或MIS不用簽那東東的呢? |
引用:
聽說 簽的話~~ 到時 真的 拿這條 對簿公堂 原公司 必須 給於一定額度的補償 當作 你兩年沒工作的 生活所需~~~ 以上 是 我門主管叫我門簽的時候 說的 |
引用:
你想得太多了,就算是簽了,法律效益也不大 原公司要舉證你有侵犯到原公司的利益! |
我遇到的通常是半年,不過一般公司都不會限制啦,
只是因為職務的關係,有關商業機密方面的, 或是研發專業部門比較有影響。 挖角算是例外,要是自行離職的,通常都不希望原公司知道你到哪裡了, 要是被裁員的,也不會這麼不通情理,不讓你到同性質產業吧。 你想太多了,這些只有遇到有利益衝突的時候才有用啦! |
當初進來沒有相關的規定!
目前的工作進入第三年了 加油加油 :like: |
coding的不清楚
但是MIS......"公司會叫負責打雜的員工簽嗎?" 知道了吧,可憐的MIS(自己)..... |
可以簽, 但同樣公司要有補償措施, 才能生效,
否則簽了也不會生效 |
位置重要的角色才有差別
可能大大想要如何區分重要 大概工作經歷五年以上... 擔任PM 或是主任經理以上職務 對公司產品研發有重要決策權或重要技術背景 為了堵死對方公司的發展...才會去告對方 小咖就別想太多了 嗯~ MIS 應該算打雜吧 連被告都沒資格 人微言輕的小RD 上 :D |
1.該行業是否有必要簽訂競業禁止條款。
2.員工掌握公司機密資料的情形,需看不同職位高低。 3.限制的競業範圍與時間,是否合理。 4.禁止期間,雇主有無提供帶償措施? 5.離職者有無顯著違反誠信原則。 禁止期間,是否有相對的金錢補償措施。目前勞委會規定制止期間不得超過2年,若員工違約,賠償金額也不得超過離職前月薪的24倍。 記得是半薪...假設樓主月薪30k 離職後..舊公司要付出36萬...才能讓樓主兩年內不能在新公司任職 當然前提是前面那5條成立.... 但是...IT..MIS...有這麼重要的人..月薪決不可能只有30K... (三)豐大實業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八年訴字第二三七四號判決) 「被告等之月平均薪資分別為23,815元及16,294元,以如此之月平均薪資水準,足見被告等於原告公司所認任之職務非重要職務,其離職後即使於其他從事揚聲器之公司任職,對於原告公司之營業應不致有影響...」,本則案例指出,儘管勞僱雙方定有競業禁止約定,然雇主與非擔任重要職務之受雇人約定等條款,受僱人所受到的損害可能遠大於公司可能蒙受之所害,基於雙方利害關係之衡平後,認為此種約定實侵害被告陳哲龍及陳宗淦之經濟自由權,應認為係違背善良風俗,依照民法第七十二條應屬無效。 |
有些公司還是敢收~尤其是對手....一_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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