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站上有前輩懂國際法的嗎?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670335)
|
---|
站上有前輩懂國際法的嗎?
各位前輩你們好,小弟一事請教
在國際法中有所謂的絕對法 【Jus Cogens】 Jus Cogens 絕對法或強制規律係指國際法中最為基本且不可違反的原則,1969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五十三條明文規定【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或絕對法)抵觸者無效】 而目前國際社會有共識的絕對法包括了【條約必須被遵守】【不得使用武力】...等等 例如,聯合國憲章第二章第四條規定 【禁止武力使用與武力威脅他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這條規定已經獲得國際習慣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的地位,對於所有國家均有拘束力。如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控告美國案例中,國際法院確認【聯合國憲章第二章第四條對於武力使用的禁止具有國際習慣法的效力,這可由各國的宣示中均表示該條文不僅是一項習慣國際法,更是構成習慣國際法的基本核心原則獲得確認】 國際法院更進一步指出國際法委員會【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在進行條約法的成文化過程中,曾經表示第二章第四條不僅是一項國際習慣法,更具有絕對法( jus cogens )的地位 小弟的問題來了 同樣在聯合國憲章裡面列出了第二章第四條的例外,也就是合法武力使用規定 例外有 第五十一條的自衛條款、第七章的聯合國集體安全制度、以及第十七章過渡安全辦法 第五十一條規定【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 第七章集體安全制度第四十二條【安理會可採取軍事行動,以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我的問題是 聯合國憲章是1945各會員國締結的條約 然而1969的維也納公約法又規定了條約在締結時與絕對法抵觸者無效 那在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二條跟第五十一條規下,在某些情況下武力的使用是合法的 這是否違反了【不得使用武力】這條絕對法 在此先感謝前輩們的解答 |
你自己先把條文看清楚再發問..
文字中已經有答案了 |
引用:
請恕小弟愚鈍,煩請前輩賜教 小弟目前找不到解釋何以憲章合法使用武力的效力可高過絕對法 |
任何規定都有例外不是嗎?
|
引用:
的確可以有例外,所以才會在第二章第四條禁止使用武力之外還定了第四十二條跟第五十一條來定義哪些情況下,武力使用是合法的 我不懂的是,這個例外若是抵觸一個更高層次的絕對規律時,這個例外為何有效力 |
如果你說的更高標準是所謂絕對法的話,
我只能說,所謂"絕對法"其實並不"絕對",也是有例外的, 或者這麼說,這個例外正式在絕對法層次的例外. 供您參考. |
我一開始沒看清楚你po的文
你把條文搞錯了 聯合國憲章(第二章)第四條根本就不是你說的內容 你說的是第二條第四項: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文字上的問題就到此為止 那麼你的疑問到底是? 怎麼會與其他條文有衝突呢? 你所舉出的第五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中,並沒有與上述第二條第四項有衝突啊? 不要把武力侵犯跟防衛行為搞混。 |
引用:
我不懂國際法,但以純粹狡辯的心態來說,認定武力的行使是違反決對法的那個國際法院的判例,是何時的事?那與憲章制定的1945年一定差很久吧。 那1969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五十三條明文規定【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或絕對法)抵觸者無效】,既然認定在後,締結在前,何來違反之有呢? 我知道這樣解釋很狡猾....但我覺得你思考的方向是錯的。 人有人權,是與生俱來,國家也是阿。自衛難道不是固有的權利? 法律在怎麼演變,也不可能剝奪這些權利的...ok? |
引用:
抱歉我的中文使用錯誤,禁止使用武力的確為憲章第二條第四項 另外我已經找到解答了,謝謝兩位 |
引用:
有解答也要請您分享一下阿..... 看看我的狡辯如何被破....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5:38 PM. |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