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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夫家暴 女兒作證:媽媽的錯
http://news.pchome.com.tw/life/udn/...2721030417.html
苗栗縣頭份鎮43歲的陳姓女子,指丈夫不顧家庭,經常施暴,房門還留有丈夫用菜刀砍過的痕跡,向法院訴請離婚。 經法官傳3名女兒作證,卻一面倒指證媽媽的錯比較多,房門的菜刀痕還是爸爸多年前為了破門救人所留下,最近判決陳姓女子訴請離婚無理。 陳姓女子指出,丈夫花天酒地,拋棄家庭,酒後返家藉故辱罵她與小孩,母女4人難以忍受,相偕躲入房間,丈夫持菜刀企圖剖開房門,或是以榔頭猛擊,另丈夫誣指她與魏姓友人有外遇,因此訴請離婚。 不過,法官傳訊三名分別讀大學四年級、二年級,以及國小五年級的女兒作證,證詞卻完全與媽媽講的不一樣,房門的菜刀痕跡是多年前爸媽吵架,媽媽將三姊妹關在房間內,媽媽還揚言要同歸於盡,爸爸破門救人所留下來。 三姊妹說,爸爸不愛生氣,也很少喝醉酒回家,即使喝醉也會睡在車上再回來,爸爸對她們很好,並沒有虐待她們。 她們表示,媽媽經常上網,有時候會到凌晨,也曾看過媽媽與男友同睡,父母親的感情不好,與媽媽交友有關,媽媽的錯比較多。 法官認為,男方破門是為了救人,且距今約有10年,應是夫妻偶爾失和,女方並沒有達到不堪同居虐待的地步,此外,陳女與男友交往密切,且經常同居一室,不管有沒有發生關係,為一般社會及正常婚姻所難容,女方可歸責性比較大,因此駁回離婚請求 ============================================ 應該判離婚比較好,不知道男方為什麼乾願戴綠帽還在一起,畢竟孩子也大了 |
哇,這種案例還真是少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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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女方想要贍養費吧... |
這篇應該貼 FG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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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原告是女方,原告主張無理由,自然敗訴。 如果改成男方為原告,那麼就可能勝訴了。 |
引用:
這樣子好像在討戰 :laugh: |
引用:
到時候就一堆人來洗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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