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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熟勞基法的大大進來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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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熟勞基法的大大進來看一下..
是這樣的。小弟目前在OK便利店服務,但由於這次公司行銷活動失敗造成大虧損,而導致目前公司其實是在變相的裁員。即故意調動正職到離家甚遠的分店上大夜班,或以任何藉口、欲加之罪隨意將店經理(P0)、店副理(P1)或一般門市人員(P5)等降職成計時工讀生。
由於一旦成為計時工讀生,則除了最基本的勞健保外,公司的其他福利如三節禮金、年終及特休假等就通通沒有了,所以所謂的"降職成工讀生",其實不就已等同於"革職"? 小弟想問的就是,資方可以單方面任意的做這樣的"降職"處分嗎?現在的情況就是公司不想付遣散費,所以就不用"資遣"的名義,而是用這種變相的方式來迫使勞工自行提出辭呈。請問各位熟勞基法的大大們,有沒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反制公司的這種行為?謝謝。 |
調職是在同一縣市嗎?如果是同一縣市在我記憶中勞工局不認為遠,如果不同縣市,應該可要求遣散費,降職減薪可去勞工局要求協調,除非他能提出你的重大過失證明,不然你的贏面較大.以上純屬記憶,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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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ki.org.tw/phpshop/shopnews.php
建議你到這兒去發問看看 印像中記得好像是除非工作之前有簽署勞動契約,不然公司不能無故未經勞工同意(或是沒有重大過失)就減薪或降低職等等~~(印像啦,不是很確定對不對),上去po一下,說不定就會有答案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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