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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視未戴眼鏡開車 女子撞死騎士判刑4個月
2006-09-15 00:23/記者曾恩仁/屏東報導
曾有輕罪前科的劉姓女子,患有近視卻未配戴眼鏡駕車,轉彎時又未禮讓直行車先行, 以致與機車騎士發生碰撞,造成對方送醫不治,但隨後向警員自首肇事。 案經屏東地方法院審理終結,在綜合比較刑法修正前後的規定後, 以修正後規定對劉女最為有利,而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劉女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2 千元折算1日。據了解,以往易科罰金多半以900元折算1日, 現在改為1千元至3千元折算1日,而此案是少數採用新法的案件。 應注意而未注意( 應戴眼鏡而未戴眼鏡 ),又違規撞死騎士,只要罰金 360000, 人家未戴安全帽又闖紅燈被撞死,都可以賠 55 萬了,被人違規撞死,卻只能罰對方 360000 無言..... |
這是行政罰吧
民事賠償還沒打...... |
也不是行政罰, 是刑法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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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報導屬實, 那我們就恭喜劉姓女子,恭喜法官,也恭喜大家,因為呆丸又多了一部人間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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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什麼好無言的... 先罰36萬交給國家.. 賠償給死者家屬的還沒開始算咧.. 還有你的ID該是 "懲罰" 不是 "逞罰"... 原因是你連懲這個字念二聲都不知道.. :jolin: :jolin: :jolin: :shock: :shock: :shock: |
引用:
徐......徐主任上身 :D |
個人認為應該一命賠一命
人家也是人生父母養的 搞不好還花幾百萬栽培 |
我覺得法律....!就算改N變...!判決都會有無理結果及法律漏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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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辦法 法律條文是死的 法官及檢察官是活人,要怎麼判就自由心證了 |
引用:
"代替月亮逞罰你" 這是名詞,不是句子好唄。 你總不會對著"甘禮良"說,你連自己的名字都不會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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