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新聞]亂傳郵件 小心官司上身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616629)

Elros 2006-05-02 09:12 AM

[新聞]亂傳郵件 小心官司上身
 
2006.05.02  中國時報
被控妨害名譽 轉寄八卦伊媚兒 呂東熹被訴
張孝義/台北報導

犯法就在彈指間!台灣記者協會前會長呂東熹轉寄了一封同業間感情八卦的電子郵件,經台北地檢署偵查,發現呂將郵件轉寄給廿九人,於是依妨害名譽罪,將呂提起公訴。

呂東熹在得知自己被起訴後表示,他當時擔任記協會長,時常接到民眾或同業陳情,若涉及會務或值得討論的事,他都會以電子郵件寄送給幹部及顧問。

呂東熹說,當時蘋果日報大篇幅報導主播間的戀情與八卦,有民眾看不過去,認為蘋果日報對自己記者之事視若無睹,便將此段文字傳送給他,希望記協主持公道。他利用電子郵件傳送給業務相關的廿九人,希望他們看了之後提供建議,但事後也沒有討論過,整個過程純粹是記協內部的業務,他並沒有散佈於眾的意思。

檢方調查,去年四月上旬,當時擔任台灣記者協會會長的呂東熹,接獲一封主旨為「蘋果日報不倫戀情,震撼中部」的電子郵件,內容涉及新聞同業間的八卦緋聞,並指涉某報台中的特派員是「超級大烏龜」。呂東熹於四月十三日,將這份郵件轉寄記協幹部廿九人,被郵件內容指涉的特派員發現,向刑事警察局報案偵辦。呂東熹在檢方偵查時,特別提供轉寄郵件的廿九人名單,證明並非轉寄給「不特定對象」。不過,檢察官認為呂東熹的轉寄行為,從人數和方式來看,都已經符合「散布於眾」及「公然」的要件,所以將他起訴。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0200046,00.html
--------------------------------------------------------------------------
2006.05.02  中國時報
亂傳郵件 小心官司上身
張孝義/特稿


不該轉寄的郵件千萬別亂傳!電子郵件隨著網際網路的發達,增加民眾溝通的便利,不過,如果轉寄了不該轉的郵件,很可能就官司上身。

轉寄郵件最容易在無意間觸犯了誹謗、妨害秘密與違反著作權,犯法就在彈指間,電腦族不可不慎。


網路常見攻擊一些對特定人的言論或郵件,民眾如果收到這樣的郵件,或在網路上看到類似的文章,覺得「心有戚戚焉」,有必要「廣為流傳、伸張正義」,轉寄郵件或文章給親朋好友,如果被文章內容指涉者追究法律責任,這種轉寄的動作就已經觸犯誹謗或妨害名譽罪。

此外,電子郵件最容易遇到違反著作權的問題。單純的著作權問題如MP3音樂,或電腦程式的轉寄、分享,都已經構成違反著作權的犯罪要件。

不過,另一種型式的轉寄,也可能違反著作權。例如某甲寫電子郵件向某乙訴說最近的心情,某乙認為某甲的想法一定能引起其他人共嗚,或某甲很有文采,文章具有文學價值,未得某甲同意,就「奇文共享」,甚至張貼到網站留言,違反了某甲原始不想發表的想法,就有可能觸犯著作權法相關罪名。

至於妨害秘密的刑責問題,雖然構成要件較嚴,但民眾仍應注意。例如某人向朋友訴說自己婚外情的心理壓力,或向友人強調「你是我最好朋友,千萬不要講出去」,但是好朋友卻再跟其他朋友「分享」,這種行為就很可能觸犯了妨害秘密罪。

網路雖然便利,電腦族仍應注意使用,避免不當轉寄電子郵件,以免在不知不覺中誤觸法網。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0200047,00.html

--------------------------------------------------------------------------

為了自己的權益 請勿亂轉寄、轉PO未經查證並有毀損他人名譽之嫌的信件 文章
以免觸法 惹上不必要的麻煩.....

nzcym 2006-05-02 09:46 AM

呂東熹 - 電子郵件傳送給記協內部業務相關的廿九人
蘋果日報 - 公然大篇幅報導主播間的戀情與八卦給非特定對象

假設呂東熹 <有罪> , 那麼蘋果日報不就是 [百萬倍的有罪] 嗎 ?
如果寄給記協內部業務相關的廿九人就是「散布於眾」及「公然」, 那麼水果報刊登八卦新聞是不是應該抄家問斬 !?

Elros 2006-05-02 10:01 AM

引用:
作者nzcym
呂東熹 - 電子郵件傳送給記協內部業務相關的廿九人
蘋果日報 - 公然大篇幅報導主播間的戀情與八卦給非特定對象

假設呂東熹 <有罪> , 那麼蘋果日報不就是 [百萬倍的有罪] 嗎 ?
如果寄給記協內部業務相關的廿九人就是「散布於眾」及「公然」, 那麼水果報刊登八卦新聞是不是應該抄家問斬 !?

新聞自由萬歲∼ :like:
新聞自由無敵∼ :yeah: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serious sam 2006-05-02 12:05 PM

引用:
作者Elros
新聞自由萬歲∼ :like:
新聞自由無敵∼ :yeah: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不是
那些記者會說:"社會大眾有知的權利"

chlang 2006-05-02 01:50 PM

所以, 其實這件事情的教訓是:

如果你有八卦的話, 用 e-mail 傳出去會被告毀謗及散佈,

反過來說登在蘋果日報上就沒問題了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6:39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