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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關於租屋問題
各位大家好
小弟目前遇到一個租屋問題,我在台北縣與同學租了一層公寓,前幾天房東突然打電話給我說 要我們能在十一月底搬出(合約簽1年到明年2月15日),理由是她要把房子賣出去,他願 意付我們一個月的違約金(當初簽的一般書局賣那種制式合約),我跟她說11月底太趕了,最 快也要在一月左右,他說他再去跟買主談談,最後要我們在1月1日搬出(他還說他已經跟買 主講好了,如果我們不那時搬,會造成使他很困擾,最好是我們可以提前搬出)。 但我懷疑她不是要真的賣出去,只是找一個藉口(因聽我鄰居說之前的住戶也是以這個理由給 趕走的,真正原因可能是他不滿意我們不愛整潔),即使他是要真的賣出去,有這個權利把我 們提前解約嗎?前提是我們沒有違約(他還特別要求不能打麻將)。 我們能否跟她提出什麼要求呢?因為當初搬進來時,所有家具都是我們自己再去買的(他說他 都不提供)。現再想想真的很不甘心。唉… 其實也不想跟他計較東計較西,因為明年二月到了也要搬走,但他真的太自私了,一切都只考 慮到她自己,都沒想到他的房客。(她還是一個退休的國小老師,一點愛心都沒有)。 最後謝謝大家的點閱。 |
一般合約都是針對住戶
很少針對房東的吧 所以看合約吧........一般書局賣的那種就.....了 不過我想您有權利住到合約規定的時間 除非你自己同意搬走,不然房東無權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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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一半! ....這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 至於為何說只對一半? 因為我們並沒有看到樓主跟房東的合約,不知道他用的版本裡有沒有下面這一條... 第七條:其他特約事項: ◎契約租賃期限未滿,一方擬終止本合約時,應得他方同意,並應預先於終止前壹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 並應賠償他方相當於壹個月租金額之損害金。 上面這一條在一般通用契約內可能有!(俺舉的是法院版的) 加上樓主說到一點:房東願意付一個月的違約金...(從這一點看來 , 俺猜測房東一定看到了上面那一條才主動提的) 如果樓主您同意了房東的提議,那也是合情合理且合法的...."提前解約" (事後別抱怨人家啦) 更何況,你們協議的結果是明年一月一日搬,而正式終止是二月 就算是到二月底,最多也才提早兩個月∼! 房東也給了您一個月的錢算當搬家費嘛~您也沒損失到多大.... 有必要說人家沒愛心這麼重嗎?......她已經很合情理了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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