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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戰車撞死也入忠烈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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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戰車撞死也入忠烈祠
我不是在污衊死者
只是能不能不要這麼誇張 這樣也要入忠烈祠 我覺得政府根本都跟著媒體走 毫無制度可言 死者很可憐 未婚妻很可憐 可是真的沒理由進入忠列祠 不要在亂搞一通了 埃 每天看新聞 真的只有無奈 |
我也覺得很奇怪~
一件單純的"意外"~ 然後媒體大肆渲染的報導~ 搞得好像這個死者很偉大一樣~~ 這件事雖然是個悲劇~ 但要入忠烈祠豈能如此草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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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就叫做亂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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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入祠忠烈祠審查作業要點 不是條件 我這標題是因為我不是針對人 而是針對"事" 就事論事 每年軍中 死在這裡意外的一堆 之前還有三軍演習 被炸死的人 也沒看到 入忠列祠 只因為媒體炒作就這樣 那國家還有制度可言麻 |
這位連長算是因公殉職!
他又不是走在路被撞死的... |
引用:
應該送去「汗清編」吧! 冷........酸............. |
引用:
連長沒錯 但是真的沒道理進入忠烈祠 根本就是政府跟著媒體亂搞的鐵証 |
引用:
這才是條件吧? http://www.tccg.gov.tw/confucian/Chinese/c2d.htm 第二條 殉職官兵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 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 一、身先士卒衝鋒陷陣者。 二、殺敵致果建立殊勳者。 三、守士盡力忠勇特著者。 四、臨難不屈或臨陣負傷不治者。 五、其他忠烈行為足資衿式者。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Fcode=A0030004 名 稱: 褒揚條例 (民國 75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第 2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條例褒揚之: 一 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二 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茍,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 三 執行國策,折衝壇坫,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者。 四 興辦教育文化事業,發揚中華文化,具有特殊貢獻者。 五 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 六 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為當世所推重者。 七 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者。 八 德行崇劭,流風廣被,足以轉移習尚,為世楷模者。 九 團結僑胞,激勵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蹟者。 一○ 捐獻財物,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 一一 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 第 5 條 受褒揚人事蹟合於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者逝世後,或合於第五款者,得 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 |
剛剛看了一下入祀的辦法.
第二章 入祀事蹟 第二條 殉職官兵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 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 一、身先士卒衝鋒陷陣者。 二、殺敵致果建立殊勳者。 三、守士盡力忠勇特著者。 四、臨難不屈或臨陣負傷不治者。 五、其他忠烈行為足資衿式者。 ----------------------------- 軍人應該有 一、身先士卒衝鋒陷陣者。 二、殺敵致果建立殊勳者。 三、守士盡力忠勇特著者。 四、臨難不屈或臨陣負傷不治者。 五、其他忠烈行為足資衿式者。 這五個條件下才能入祀的,可是.... 或許第五條可以吧....... :confused: 又或許是依照『褒揚條例』 第五條 受褒揚人事蹟合於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者逝世後,或合於第五款者,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 引用條文 褒揚條例(01111) 第二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條例褒揚之: 一、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二、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苟,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 三、執行國策,折衝壇坫,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者。 四、興辨教育文化事業,發揚中華文化,具有特殊貢獻者。 *五、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 六、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為當世所推重者。 七、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者。 八、德行崇劭,流風廣被,足以轉移習尚,為世楷模者。 九、團結僑胞,激勵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蹟者。 十、捐獻財物,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 十一、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 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 這條也可以吧. 不過意外算不算冒險犯難.這就值得大家討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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