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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法律觀點
請教熟知法律的朋友一些問題
是由為離職同事向廠商下定貨品 由於公司內部無人知悉,等對方廠商寄出存證信函後才知道 有請該廠商調出當初的報價單以及出貨簽收單..該離職同事皆有簽收出貨單 想請教 該報價單抬頭為XX公司XX部門XXX 是否公司就可免責? 簽收單也為該離職同事姓名 是否公司就可免責? 因為小的我對事情的看法與處理者有不同看法. ex.因報價單抬頭給xx公司xx部門xxx屬於 XXX這人 公司不須理會 :jolin: 但是處理者說法令小的覺得是在強辯... :unbelief: 所以來請教熟知法律的朋友 如有相關法條可以查詢就太好了 :D 先感謝 :) |
引用:
拜託 找律師好媽 有在收終點的la |
對於自己不熟的領域當然選在疑難雜症發言
realeric兄在板上詢問電腦問題.. 總不希望聽到去電腦公司問拉這種答覆吧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408926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395461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395461 ... 以上..請容納小的發言空間.冒犯就見諒囉:) |
睡前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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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有蓋公司章就是要負責
除非貴公司能提供該離職員工的非善意第三人行為佐證 |
報價單只有簽字.
簽收單也只有簽字而已 |
搬板凳隨時注意最新發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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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lin:
小的最近不滿主管處理方式特來請教.. :unbelief: 保佑過完年之後還再同一家公司 |
裁判字號: 56 年 台上 字第 1612 號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要旨: 僱傭契約於當事人間,固以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務勞 務,他方給付報酬為其成立之要件,然其與第三人間之關係,受僱人既係 以聽從僱用人之指示而作為,倘受僱人確係因服勞務而生侵害第三人權利 之情事時,僱用人即不能藉口曾與受僱人有何約定,而諉卸其對第三人之 責任。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88、482 條 (18.11.22) |
引用:
這個前提應該是基於"受雇人受僱用人之指示而作為" 那以樓主的情形,無法證明該離職員工是受公司指示向受害廠商下訂單~~那還是要由原公司負責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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