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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啟亨公司 有關9550聲明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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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亨公司 有關9550聲明啟事
啟亨公司產品新聞稿
聲明啟事 各位消費者您好 自事件發生至今已有一段時日,啟亨公司之所以遲遲未回應,是為了要謹慎地 釐清產品問題發生的環節。經細查後,同時自經銷商抽查調回部份的9550 顯 示卡後,確定在DRAM採購過程中,供應商摻雜不良品於其中,導致發生消費 者所發現的問題。啟亨公司在此做出以下的回應及處理: 一、產品部份 •產品下架 立即全面回收市場上的9550 顯示卡,並於各經銷點張貼此回收公告。下架回 收後,經測試無問題後,將於卡上貼上標籤(TRIPLEX Q.C. PASS),請消 費者放心購買。 二、消費者部份 1、產品更換 已購買 9550顯示卡的消費者,請攜帶該卡回原銷售地點辦理更換,經測試後 為問題卡者,將免費為您更換同款型且完整的9550顯示卡一張。 2、產品健檢 若您對9550顯示卡有任何疑問,歡迎與啟亨公司的客服單位聯絡,或將該卡 寄回,本公司將免費為您的9550顯示卡做健康檢查,並寄還給您。 在此感謝各位消費者購買啟亨公司產品,您的批評指教是本公司提升產品品質 的最大動力。此次事件造成消費者諸多困擾及不便,在此深表歉意,敬請見諒。 啟亨股份有限公司 敬啟 產品技術諮詢專線:(02)8226-9595 服務時間:上午9點至中午12點/下午1點30分至下午6點 地址 : 235 台北縣中和市中正路736號17樓之3號 |
終於..........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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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發現事情壓不下去了才出面說明嗎????
不過看了半天,貴公司也沒有解釋為什麼記憶體標的是-4,卻連標準值都上不去呢?? 照貴公司說明,當貴公司發覺有remark事件後,調查才發現到 "經細查後,同時自經銷商抽查調回部份的9550 顯 示卡後,確定在DRAM採購過程中,供應商摻雜不良品於其中,導致發生消費 者所發現的問題。" 問題是怎摩沒有一起解釋BIOS預設就是166mhz的事實呢???!! 明知道連ati規範的標準值都上不去,為什麼還要拿到市面上賣呢?? 請順便解釋,以昭公論,謝謝 |
啟亨有解決問題的決心固然很好,但建議您將之前那些討論串裡的文章看一看
大家會這麼賭爛主因還是貴公司有人發言不當引起眾怒導致的,如果那些人是你們啟亨的人 劣者認為啟亨有必要道個歉! 如果他們只是蓄意破壞貴公司商譽的人,那也請昭告大家一下貴公司的處理方式 畢竟惹了那麼多的風風雨雨,不是換個貨這麼簡單就能了事的! :rolleyes: |
不是有貴公司的業務要控告網站上的朋友? :tu:
貴公司不是很大間?財力雄厚?法律顧問多?不是很大聲的嗆? :tu: 那幹麻發聲明?你以為現在的消費者都是可以摸頭就算數的喔? 這樣好了剛好我家開餐廳,你來我家吃到廚餘之後,我再來跟你發個聲明說是我家的阿財採購出了問題 :tu: 不小心讓你吃到廚餘,連道歉也不用說了 :agree: |
樓下的說啥公道
原廠不是願意換了 還有我不是原廠 更不是門市工作人員 我在這看文章哪麼久了 老是看到當人家出來道歉了 還是有人要繼續嚷嚷 想想還是別說了 :jolin: |
引用:
水舞風影大大說的沒錯,這一點非常重要,貴公司並沒說明這個事實 :nonono: |
這種聲明也太爛了.什麼叫供應商摻雜不良品於其中,導致發生消費者所發現的問題.那不良品摻的也太多了.為什麼一張卡八個記憶體都剛好是remark-6.好吧就算剛好.那請把供應商打出來丫.錯又不在你們供應商打出來.大家就相信你們是不知情的.
不過你們工程人員可否解釋一下為什麼bios內定166.不會又是不良工程人員.摻雜其中吧.解雜清楚一點拉.不然大家還是會認定.啟亨根本就是知情.偷工減料.欺騙消費者.這種公司.客服人員考慮換工作吧.因為你們公司在台灣.一定賺不了錢的. 還有這樣的處理方式.其實也不用在上架了.沒人會買了. 啟亨請公佈不良供應商.因為這供應商.犯的罪可大了.仿冒三星記憶體. 啟亨請解釋BIOS為什麼出貨是內定166. 啟亨請J業代出來公開道歉 不然鬧大了貴公司連不知情的.都變知情的時候.穩...倒 |
引用:
這種話是從嘴裡說出來的嗎,我看不像 :confused: 大家只是想要該公司還個公道罷了 沒看到花錢是大爺的心態呀 |
引用:
閣下先回去看看What are the guarantee and warrantee再來說嘴也不遲;順便去經濟部商標法看看與消費者保護法,有能力去看看美國的消費者保護法制定;還有他已嚴重觸犯盜用他人商標著作權;不要什麼都沒搞清楚就來說嘴,這樣只會自扁你自己的人格罷了..Do you know? :think: ●第四節 消費資訊之規範● 第廿二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之內容。 第廿三條 刊登或報導****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 該****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 拋棄。 第廿四條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 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輸入之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 附有警告標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廿五條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前項保證書應 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其製造號碼或批號。 二、保證之內容。 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六、交易日期。 第廿六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所提供之商品應按其性質及交易習慣,為防震、防潮、防塵或其他保存 商品所必要之包裝,以確保商品之品質與消費者之安全。但不得誇張其內容或為過大之 包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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