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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交換一本書 可能坐牢三年
交換一本書 可能坐牢三年,交換一張DVD呢? :(
交換一本書 可能坐牢三年 翁自得/智財權事務所執行長(高雄市) 最近,電視****頻頻播出陳水扁總統親自當代言人的「交換好書」廣告,幫助二手書再利用、節省資源,並可減輕讀書人的負擔,值得肯定。不過,廣告內容太過於簡單,卻也隱藏讓交換者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的大危機。 「交換好書」可能的方式,一是直接互換,另一是透過二手書的買賣,但不論何者,都是將書的所有權移轉給他人享有,若是移轉書的所有權給家庭或其正常社交以外之人享有,即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十二款規定的「散布」行為。 著作權法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時,即新增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亦即,未經著作人同意不得再任意散布。不過,書若是在我國境內合法取得的,依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仍得任意散布;但若是在國外購買而帶入國內、向國外郵購或擅自重製的書,不論原來的目的為何,都不能再擅自散布。唯如此規定已超越「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等國際條約的保護標準。 另外依原著作權法規定,必須交換五本以上,才有刑事責任。但令人不解的是,今年八月立院竟修正通過不論散布份數多寡,對擅自散布者都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交換好書的結果,可能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4/09/06 聯合報】 |
天大的笑話.....
看看台灣還有什麼笑話可以產生..... |
最好多幾個判例出來,
民眾才會覺醒惡法的荒唐~ :stupefy: |
看五十九條之一,國內買的應該沒問題,還是可以轉手
網購國外的片子就比較模糊,不清楚了 |
..........
總覺得優秀人才美國都會想辦法讓他變成美國人 台灣一堆怪事 是想要大家出走嗎? |
....有沒有搞錯阿.. 這邊法條說ㄉ是散佈 是指私自翻印/重制ㄟ..
難道我買一本書, 我看完借我朋友看也犯法喔? 那圖書館全部查封好了. = =a |
引用:
圖書館館藏很多都是購置國外的書籍, 不知道是否都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書~ :stupefy: |
引用:
此條應針對國內所發行之著作權物,而非他國所發行之著作權物 :think: 因為賣的人不見得有著作權人的販賣授權書,您買來也無證明您是國內合法購買 :fear: |
引用:
直接把央圖關門先吧... 台灣最大盜版商... |
引用:
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及第二款,政府機關或教育機構之圖書館不在此限,法條內容如下: 第八十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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