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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交通大隊答覆:關於偷拍顯已違反警察人員交通執法之行政規定一說
看來還是遵守交通規則點的好.........
***************************************************** 來信摘要 : 請告訴我逕行舉發是否違法? 來信內容 : 您好,近來在網路上流傳一封電子郵件,內容是告訴大家警察執行照相取締的行為是違反了相關的勤務條例規定,並鼓勵民眾將違規告發單跟其他證據一同向監察院及警政署督察室檢舉,讓基層的警察受到處法,而直屬長官也連帶處分。 請問這封電子郵件的內容是否正確?那高速公路的違規相片是否我們都可以提出申訴,讓執行告發的人受到處罰?謝謝您的回答! 以下是這封網路流傳的電子郵件內容: 依照警政署規定,交通員警取締違規是不能用偷拍!!! 依照警政署在90年11月新編頒行的「交通警察勤務手冊」第三節第二章第一項第五款,「稽查取締不得以隱密方式實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黃嘉祿表示: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頒布之交通警察勤務手冊、警察勤務條例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員警執行交通勤務時,係依據現場實際違規情況,而採行不同執法方式予以取締,對發現任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者,均應主動加以取締告發,除確有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應以當場稽查取締並告知其違規事實,本局業遵依本市馬市長在交通會報中指示,各單位於取締交通違規時,執勤人員一律穿著整齊警察制服,並以明顯公開方式為之,俾增加見警率,以提醒用路人注意遵守交通法令,達到教育及嚇阻之效果,嚴格禁止故意以躲藏或利用障礙物等隱匿方式執行;本案您指陳「員警以埋伏偷拍之方式取締交通違規」乙節,查如有執勤員警以躲藏或利用障礙物等隱匿、守候方式,執行取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者之行為,顯已違反警察人員交通執法之行政規定,如經檢舉查證屬實者,均將予以查處並檢討策進。 所以民眾收到偷拍的罰單時,可以根據右下角寫的填單人姓名,到警政署去檢舉該名員警違反「交通警察勤務手冊」第三節第二章第一項第五款,「稽查取締不得以隱密方式實施」之規定,同時罰單旁邊也有主管蓋章,對於該主管,也可以檢舉其督導不周民眾所收到的違規通知單和照片,就是舉發員警違規偷拍的最有力證據像是從照片上可以明顯看出員警是站在高處由遠方拍攝,或者是躲在路肩的草叢裡面,由下方隱匿拍攝等,這一類拍照手法,很明顯可以看出偷拍行為,民眾可以採用這些照片檢舉 以下是檢舉警員違規偷拍的範本 檢舉人xxx 於民國xx年x月x日,收到一張xxxx單位舉發違反道路交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人員警xxx違反警政署所頒布施行交通警察勤務手冊之規定,違法以隱密方式執行舉發違規之勤務。 依照警政署在90年11月新編頒行的「交通警察勤務手冊」第三節第二章第一項第五款,明訂「稽查取締不得以隱密方式實施」,該名員警的行為,顯然已經違反相關規定,其主管亦有督導不周之嫌,央請對於違反規定之警員與主管,予以懲處! 附件:包含通知單(紅單)與照片(正本或影印本) 檢舉人xxx 中華民國 xx年 xx月 xx日 本檢舉函呈送至 監察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 (請將將檢舉信件寄到,下列地址,用掛號寄才25元,別忽視自己的權益) 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 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mail: 監察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2號 陳情信箱:台北郵政8-168號信箱 mail: 一定要同時寄給監察院,這樣檢舉到警政署,才不用怕被吃案,警政署必須回覆 監察院處理情形,不敢怠慢。 ***************************************************** 以下是同一信件台北市交通大隊的答覆內容: 您的來信我們非常重視,信中所提事項,本大隊謹就交通執法部分說明如後: 有關您反映網路轉載電子郵件指述員警逕行舉發是否違法等問題提出疑義乙案,查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執法之目的,在於維護交通安全與行車秩序,並預防交通事故之發生,為避免執法過程造成其他用路人之不便及危險,對於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之違規案件,執勤員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相關規定,採逕行舉發方式製單取締交通違規並無違誤之處;惟為減少民眾質疑同仁們以照相採證逕行舉發交通違規之正當性,並有效提升交通執法品質,本局已多次通報(90/09/17、91/02/27、91/03/04)各外勤單位,如執行照相取締交通違規時,一律穿著整齊制服、且需以明顯公開方式為之,俾增加見警率,嚴格規範禁止故意以躲藏或利用障礙物等隱匿方式執行,以提醒用路人注意遵守交通法令,達到教育及嚇阻之效果;另本大隊特提出嚴正聲明澄清,針對該郵件內所轉載「逕行舉發方式」等規定內容,係民眾刻意截取本大隊回復民眾信件之前段內容,後段重點部分尚明確闡述,所採得之證據照片如違規屬實,仍有其效力,並不得作為阻卻違規撤銷免罰之理由;因該段重點並未予附記說明,即遭不肖人士刻意援用擅自斷章取義,並藉由網路電子郵件以訛傳訛,企圖打擊警察維護交通安全秩序之決心與士氣,且煽動大眾網友如員警採照相取締時,均可提出檢舉之錯誤訊息,顯係將逕行舉發之正當性與採隱密方式執法定義混為一談,係屬認知上之不同,當然亦造成社會大眾誤解;惟對遵守上開規定執行勤務之同仁並無任何影響,亦不會有所謂「報告寫不完」等情事。 對於以上所答復問題之內容如仍有疑問,懇請隨時來電與承辦人員楊慶雷聯絡(電話:23214666轉2315),本大隊當竭誠提供更詳盡之服務說明,謝謝您的來信,並祝: 工 作 順 利 、 萬 事 如 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黃嘉祿 敬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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