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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未遂不用當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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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 判五年以上,關滿三年....就不用當兵 不過,他只是找人打司機,怎麼會用殺人未遂辦? 結果來看,教唆故意傷害應該是成立,看司機的受傷情況,新聞沒啥報導 所以可能連重傷害都不算 有一個可能是在通聯記錄上說...去把那個司機打死... 我叫你把小明打死,你把小明打傷 我教唆殺人未遂,你故意傷害 |
他當兵只要當一年替代役,下單位就是去公家機關送送公文,
準時上下班又輕鬆,根本不用冒著身敗名裂的風險讓自己不用去當爽兵。 |
到底有什麼貓膩?
國王的貓膩? 為了躲兵役去被關? 笑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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